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及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 Inc. 诉. Xuelin Bei 案件编号: D2009-08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 Inc., 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 投诉人的代理人是美国的King & Spalding。
本案被投诉人是Xuelin Bei, 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 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中国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及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9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书。 2009年6月1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6月24日,中国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2009年6月24日,中心向双方当事人传送了关于行政程序所采用语言的中英文电子邮件。2009年6月29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 条(a)项 及第 4条(a) 项,中心于2009年7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9年7月7日开始。根据细则第 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7月27日。被投诉人于2009年7月23日向中心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但被投诉人在答辩届满日之前未提交任何正式答辩。据此,中心于2009年7月2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答辩的通知。
2009年8月4日,中心指定 Sebastian Hughes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下称“专家组”)。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根据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在全球190多个国家 (包括中国) 注册并拥有众多包含字母UPS的商标,其中特别包括了 UPS 和 UPS.COM 商标 (下称“该商标”)。该商标自1990年2月和2000年10月起分别在中国注册。
投诉人还是含有该商标的域名的所有人。此域名于1992年4月注册。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表面看来是在中国居住的个人。
该争议域名于2007年7月22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以下事实是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声称的且被投诉人对此事实并未表示异议。
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包裹递送公司,也是全球领先的专业化运输及物流服务提供商之一,其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供航空和陆路运输以及包裹、文件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快递服务。
投诉人最晚于1933年起就一直拥有并在其产品和服务上使用UPS的名称及商标。
投诉人已在美国、北美地区及全球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与其产品和服务相关的UPS商标的广告及宣传。投诉人已在美国、中国及全球出售了价值数亿美元的冠以UPS商标或与其有关的产品和服务。
由于投诉人的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及巨额销售,UPS商标已成为美国及海外广为认可的著名商标。该商标的商誉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众多WIPO UDRP专家组已经认定UPS商标为著名商标。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下称“该网站”)声称其所运营的是一家总部设立于中国广州市的合法包裹递送公司。此外,该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并谎称其是投诉人的业务伙伴。
投诉人声称其与被投诉人、该网站或该网站上任何有关实体(即远大国际快递、广州快递或远大国际公司)并无任何商业关系或关联。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的WhoIs 查询报告显示的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与另一域名即 注册人的电子邮件相同。如同该网站一样,所指向的网站也多次未经投诉人的授权和许可而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
以上表明争议域名与似乎是同一人注册和使用,且两个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都未经投诉人的许可而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其目的似乎是实施欺诈活动。
投诉人的在华法律顾问已经代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了多封勒令停止通知函,但还未收到被投诉人的任何反馈。
(1) 争议域名与UPS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的整个UPS商标并添加了前缀“020”。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包含了UPS商标,这造成被投诉人域名及网站在来源、发起人、关联方及保证人方面与投诉人域名及网站产生混淆的极大可能性,尤其是争议域名被声称用于与船运及递送服务及/或诈骗活动。
众多的专家组裁决已经认定在商标之外添加单词或字母所组成的域名,并不能改变该域名与该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的事实。此外,多个专家组还认定在商标前添加前缀几乎不能将该域名与该商标有效区分,尤其是添加数字这种情况。因此,该域名与UPS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添加前缀“020”并不能将该域名与该商标有效区分。
根据政策,在争议域名末尾添加“.com”对于判断相似性而言无任何实质性作用。许多UDRP案例已经确认了在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时,无须考虑顶级域名。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于 UPS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政策第4条(c)项,在判断注册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利或利益时要考虑三个主要因素。如下所述,被投诉人未能证明任一因素,因此其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并未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在判断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所考虑的第一个因素就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在收到任何争议通知之前,是否存在任何证据表明注册人已经将该域名或该域名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其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本案并无证据表明被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