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BANQUE ACCORD诉 Ding zhe Xiao 案件编号:D2009-161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ANQUE ACCORD,其位于法国的Croix。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为法国的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 Ding zhe Xiao, 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9年11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并于2009年12月9日以纸件形式收到由BANQUE ACCORD提交的投诉书。2009年11月30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3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行政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方式。2009年12月14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2009年12月14日,中心根据细则第2 (a) 条与第4 (a) 条的规定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9年12月14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 (a) 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月3日。被投诉人在该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资料。2010年1月4日,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案当事双方发出被投诉人缺席通知。
2010年1月12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为英文版本,其在该投诉书中列举了诸项理由以请求专家组采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并以英文作出裁决。2009年12月4日,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案当事双方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中英文版通知。在该通知中,中心告知当事双方“根据细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行政专家组(被指定的)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作裁定。根据中心从有关注册机构获得的信息,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为中文。” 根据该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可分别在2009年12月9日及2009年12月11日截止前向中心提交任何有关本行政程序语言的资料和/或评论。截止于2009年12月11日,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资料。
2009年12月14日,中心在其发出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中英文版通知中告知当事双方中心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所作决定:
“ 1. 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
2. 接受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的答辩书;
3. 如情况许可,将指定熟悉以上所提到的两种语言的行政专家组。”
该通知同时强调“根据细则第11段,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
在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及投诉人针对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意见后,专家组决定:1)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2) 接受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的答辩书;3) 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裁决,专家组将在下文“分析与认定”中予以详述。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83年,是法国欧尚(Auchan)集团旗下子公司,其主要提供诸如电子货币、自动支付系统、消费信用卡等金融性产品和服务。自2005年起,投诉人相继向法国、欧盟及世界知识产权局申请并成功于诸多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了ONEY商标,其中,投诉人的国际注册商标ONEY已指定中国为其提供领土延伸保护。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投诉人自2003年10月开始相继注册了诸多含有“oney”的系列域名,包括、、、等。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亦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被投诉人于2009年3月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主要理由如下: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ONEY商标。投诉人引用UDRP先例证明,完整含有投诉人商标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Compagnie Gervais Danone v. Sun Li, WIPO 案件编号D2008-1933。投诉人另引用诸多UDRP先例说明,争议域名中附加在投诉人商标后的字母“x”不足以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区分,且争议域名中的“.com”不能成为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因素。Sanofi-Aventis, Aventis Pharmaceuticals Inc., Aventis Pharmaceuticals Holdings Inc. v. Stephen Beathard, WIPO 案件编号 D2009-0029。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对该要素的证明主要基于以下几项主张:
1. 被投诉人不仅与投诉人无任何关联关系而且也未获得投诉人授权使用或注册ONEY商标或注册包含该商标的域名;
2. 被投诉人并未在中国注册任何ONEY商标且争议域名的核心部分“oneyx”不具有任何通用含义,因此,该域名除了能反映其与投诉人ONEY商标存在关联关系外别无其他含义;
3. 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处的国家—中国有开展业务,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ONEY商标具有混淆性近似,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完全是投机性利用投诉人及其ONEY商标声誉的表现;
4. 被投诉人既未对投诉人发出的停止使用并移除争议域名的警告函(下称“警告函”)给予任何回应,亦未采取任何举措表明其对争议域名或ONEY一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5. 被投诉人采用了错误的联系方式导致投诉人发出的警告函无法送达被投诉人;
6. 被投诉人并未将争议域名用于任何网站。
投诉人引用了若干UDRP先例用以证明上述主张。
(c)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1.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投诉人指出,其一直以商标BANQUE ACCORD或ONEY推广产品和服务,其中,ONEY商标是其在2005年兼并法国公司EGG后启用的商标,该商标主要用于投诉人的两类国际通用信用卡:Green Oney 卡 及Mauve Oney 卡。同时,投诉人引用其先前的UDRP裁决(Banque Accord v. George At, N/A, WIPO 案件编号 D2007-0888及BANQUE ACCORD v. Jean Aime, WIPO 案件编号 D2005-1239(该判决书为法文))证明其拥有的ONEY商标享誉全球。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在中国已成功开展业务,其母公司欧尚集团在中国浙江省,即被投诉人所用联系地址处设有经销网点。投诉人是第一家在中国推广信用卡服务及参与移动支付系统开发的欧洲公司,而且ONEY是其授权在中国经销的保险类商品的商品名称,投诉人采用与消费者面对面的方式经销其商品和服务。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肯定是在知晓投诉人及其ONEY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了争议域名,其目的无非是想制造出争议域名与ONEY商标具有关联关系的虚假印象。被投诉人采用错误联系方式及无视投诉人所发警告函的事实再度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 2.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这一点,投诉人除重申其上述主张外,另指出,被投诉人目前虽未将争议域名用于任何活动网站,但被投诉人这种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做法亦属于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对此,投诉人引用UDRP先例予以佐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号D2000-000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有可能利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ONEY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的特点用于骗取投诉人客户的个人信息、或开展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将互联网用户引至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上,甚或开展丑化投诉人形象和声誉的色情网站等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最后,投诉人再次通过援引UDRP先例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Pay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