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v.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案件编号:D2009-174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投诉人”),, 其位于德国的Uetersen。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德国的Uexkull & Stolberg。
本案被投诉人是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被投诉人”),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域名注册机构”) 。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心”)于2009年12月21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12月2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12月23日,域名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回复,确认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并提供了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2009年12月28日,中心就本案件程序的语言问题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发出了中文和英文双语的行政程序语言通知。2010年1月11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在截止日期前未就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问题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0年1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0年1月14日正式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2月3日。2010年2月3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10年 2 月 15 日,中心指定 Sebastian Hughes (胡思白)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书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德国的公司。诉人为在德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各地注册的HYCUT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于1994年6月10日在德国注册了该商标,并于2003年7月24日起,在世界其他国家各地进行了注册。投诉人对该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各地的注册包括中国,也就是被投诉人居住的国家。
4.2.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居住地为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于2006年12月8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5.1. 投诉人主张
以下是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声称的且被投诉人并未表示异议的事实:
投诉人是在金属切削领域,生产以水为基础的冷却润滑剂的市场领先者。
投诉人拥有含有子公司和经批准的合伙人的国际网络,投诉人就是通过该国际网络对投诉人的产品进行推广的。
(1) 争议域名有效识别部分与投诉人在先知名商标完全相同
争议域名有效识别部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拥有关于HYCUT的任何权利。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曾使用争议域名真实地提供过包括投诉人商标HYCUT的产品或服务。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并正在被恶意使用。被投诉人故意企图吸引网络用户去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通过在被投诉人网站上制造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产品方面与该商标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从而达到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该网站”)提供专业切削机的销售。投诉人商标注册下的产品专用于这样的切削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产品具有互补性。鉴于此,网络用户极有可能在被投诉人产品的供给、执照、授权或赞助方面产生混淆,会误认为被投诉人的产品是投诉人供给、授权或赞助的。网络用户也可能认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附属机构。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对投诉人的业务造成了影响。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已经享有了HYCUT商标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性商标保护,并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长期使用。
5.2 被投诉人主张
以下是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所声称的事实:
被投诉人提出了一些问题并主张投诉人的公司和被投诉人的公司不属于同一种行业。
被投诉人称,其之前所在公司中文名为华英鞋机,“hy”为中文简拼,“cut”为其公司主要产品。因此,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 6. 分析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