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0-1724 for innocentive.org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nnoCentive, Inc. 诉 MingGang Wang 案件编号:D2010-172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nnoCentive,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麻萨诸塞州的Waltham。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Mintz Levin Cohn Ferris Glovsky and Popeo, PC。
本案被投诉人是MingGang Wang,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 中心”)于2010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0年10月1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0年10月13日,Guangzhou Ming Y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0年10月15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以中文和英文就行政程序语言事项通知当事人双方。2010年10月19日,投诉人请求延期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2010年10月20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件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0年10月2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0年10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0年11月1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0年11月24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拥有在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各地注册的INNOCENTIVE商标(“该商标”)。投诉人于2002年10 月22日在美国对该商标取得了注册商标权。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居住地为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于2010年8月7日被被投诉人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5.1. 投诉人主张
以下是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声称的且被投诉人并未表示异议的事实:
投诉人至少自2001年6月28日起,就已经将该INNOCENTIVE商标用于电子计算机数据库和互动交换服务。
从2001年5月21 日到2010年8月3 日的近十年中,投诉人一直拥有本起诉书中的争议域名。
投诉人使用自动续订功能以保证域名的持续注册。但是由于计算机失误,争议域名未能在2010年7月自动续订成功,由此造成争议域名过期的结果。
由于这无意的注册过期,被投诉人在2010 年8 月7日注册了此争议域名。
投诉人进行的WhoIs数据库检索显示被投诉人拥有800 多个域名。考虑到被投诉人拥有的域名数量,可以推定被投诉人一直在从事购买、出售和货币化域名的业务。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