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1-1943 for drmartensstore.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r. Martens International Trading GmbH, Dr. Maertens Marketing GmbH 诉 Zhao Ke / Hao Domains Services 案件编号:D2011-194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位于德国Gräfelfing的Dr. Martens International Trading GmbH和位于德国Seeshaupt的Dr. Maertens Marketing GmbH。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德国的Beetz & Partner。
本案被投诉人是Zhao Ke / Hao Domains Services,其位于中国上海。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争议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angzhou E-Business Services Co.,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1年11月7日收到投诉书。2011年11月8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angzhou E-Business Services Co.,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1年11月9日, Hangzhou E-Business Services Co.,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1年11月9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1年11月10日,投诉人向中心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1年11月11日,被投诉人向中心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1年11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1年11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12月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1年12月6日向当事人发出程序进展的通知。
2011年12月16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位于德国Gräfelfing的Dr. Martens International Trading GmbH和位于德国Seeshaupt的Dr. Maertens Marketing GmbH。投诉人是一家历史悠久,在鞋类服装界享有盛誉的公司。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扩展到世界各地(见投诉书附件5)。投诉人对于DR. MARTENS商标在多个国家拥有商标权,包括欧洲(自1996年起)、澳大利亚(自1983年起)、加拿大(自1990年起)、美国(自1983年起)(见投诉书附件4)。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是Zhao Ke / Hao Domains Services,其地址为中国上海。本案争议域名于2011年3月15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其DR. MARTENS商标及相似商标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
DR. MARTENS为鞋类服装类产品的国际知名品牌。
投诉人注册拥有包括投诉人DR. MARTENS商标的域名。
争议域名完全包括投诉人的商标DR. MARTENS。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和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之间存在混淆性相似。 A.2 被投诉人所使用的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含有销售投诉人Dr. Martens产品广告的网站的链接,这些网站并非投诉人授权的网站。并且,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还有投诉人竞争者的网站的链接。
被投诉人通过使用该网站误导消费者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从属关系,或被投诉人已经投诉人许可使用投诉人的DR. MARTENS商标。
被投诉人通过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企图达到误导消费者以实现其商业利益的目的,对投诉人DR. MARTENS商标及商誉构成了损害。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试图使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从属关系,已达到其获得商业利益的目的。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该已经知道投诉人对DR. MARTENS商标的权益。投诉人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合法权益。
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还有销售投诉人竞争者产品的第三方链接。 B. 被投诉人
继被投诉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中心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后,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2011年11月9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2011年11月10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1年11月11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的理由主要包括:
1) 所有的资料及文件已经以英文的形式提供。
2) 域名注册机构为一国际性的机构,并也使用英文提供服务。
3) 域名注册机构通过在其网站上使用英文在国际范围内积极提供服务。
4) 除非域名注册人反对,其请求使用英文为行政程序语言。
被投诉人的理由主要包括:
其坚持使用ICANN规定的域名注册时的语言作为仲裁语言。
2011年11月14日,在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的中英文版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中心告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行政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Zumba Fitness LLC v.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 WIPO案件编号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行政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