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2-1632 for chanelnews.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hanel, Inc. 诉duanxiangwang 案件编号:D2012-163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hanel, Inc.,其位于美国纽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Fross Zelnick Lehrman & Zissu, PC。
本案被投诉人是duanxiangwang,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8月14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次日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8月16日,争议域名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了其详细联系办法。注册机构还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2012年8月16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同日,中心还向投诉人发出了修正投诉书缺陷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投诉人提交了对于行政程序语言通知的答复和投诉书修正本,在该答复中投诉人重申了其提交的投诉书中请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主张。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日期届满前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其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8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8月2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9月1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9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10月5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出证据证明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于CHANEL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提出反驳。经过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专家组确认以上事实成立。
争议域名注册于2002年10月18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对以上主张做出了详细说明,提出了理由并且附具了相应证据。投诉人特别指出,投诉人是世界著名奢侈品生产商和销售商,通过90多年的大量商业活动建立起了CHANEL商标的价值。在2010年,投诉人仅仅于芳香产品和美容产品领域的销售额就达到了20.3亿美元。以2008年至2010年为例,投诉人用于宣传推广其芳香产品和美容产品的费用达到6.5亿美元。投诉人在世界范围设有150多个专营店,在中国设有7个专营店。投诉人的CHANEL商标在185个国家获得注册,其中在中国至少有14个CHANEL商标获得注册。几乎所有的CHANEL商标的注册日都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CHANEL商标的高知名度就早已被广泛认可,在WWD100排名中以及在Interbrand2008年“最优全球品牌”报告排名中,CHANEL商标都名列前茅。在美国法院判例中和多个UDRP域名争议案例中,法官和专家组分别认定CHANEL是驰名商标。被投诉人在2011年10月20日以后才获得了争议域名,并将其用作“点击收费”网站。争议域名将意图寻找投诉人网页的网络访问者引向一个广告网页,该网页列有多个链接,其中包括多个投诉人的直接竞争对手。
投诉人还提出,多个在先的有关CHANEL的UDRP域名争议案专家组已经表明,基于CHANEL商标的高知名度,被投诉人不能主张其善意使用或合法使用了CHANEL商标。此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投诉人没有得到投诉人的任何授权和许可,投诉人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依争议域名广为人们知晓。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唯一使用方式是误导网络访问者进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网站以获取点击付费的利益,被投诉人的此种使用,不可能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还提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将网络访问者引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网站以获取点击费用,明显属于恶意。投诉人的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网络用户极有可能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的用意只能是利用投诉人的名声,故意误导消费者,增加其网站流量,取得商业利用,此种情形明显属于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对中心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