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2-2489 for amwayvip.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ticor Inc.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诉 He Changquan 案件编号:D2012-248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ticor Inc.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国密歇根州亚达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He Changquan,其位于中国海南省文昌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以下简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12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12月18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12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12月2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12月2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月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1月10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1月28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Alticor Inc.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国密歇根州, 是世界知名的大型日用消费品生产商及销售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直销公司之一。
投诉人在很多个国家拥有AMWAY商标及与AMWAY商标相关联的其它商标的商标权,包括中国。自1983年起,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106个AMWAY商标(见投诉书附件10)。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且迄今有效。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是He Changquan,其位于中国海南省文昌市。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12年2月27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a. 投诉人享誉中国
投诉人成立于1959年,是世界知名的大型日用消费品生产商及销售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直销公司之一。1992年,投诉人在中国广州设立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Amway (China) Co., Limited,以下简称“安利中国”)。目前,投诉人在中国的投资总额达2.35亿美元,经营区域遍布全国31个省区,为消费者提供营养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家居科技产品等230多款产品(见投诉书附件6)。
全球消费市场调查研究权威机构Euromonitor于2009年10月26日更新的报告显示, 2001年至2008年,安利中国在维他命和营养补充食品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居第一,护肤品市场占有率也名列前茅(见投诉书附件8)。
截至2010年6月底,安利中国因其在优质产品、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而获奖项超过3900项,其中五度荣膺“ 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七次荣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百强”,四度入选《财富》杂志评选为“最受赞赏公司”;并因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而连续三年荣获“最具责任感企业”称号(见投诉书附件9)。
b. 投诉人对AMWAY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就旗下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在中国的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中注册了106个AMWAY商标(见投诉书附件10)。
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且迄今有效,投诉人因此对AMWAY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AMWAY+安利+图形”商标早于2009年9月就被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见投诉书附件20)。
c.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因相似而构成混淆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amwayvip”由“amway”和“vip”两部分组成,“amway”是其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AMWAY商标完全相同,“vip” 按通常理解为 “very important person” 的英文缩写(见投诉书附件21),意为“贵宾”,是一个通用或有描述性的赞扬性词汇,不具备显著的区别作用。
故“amway”与“vip”组合在一起并没有使“amwayvip”产生新的含义从而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区分,反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专门面向贵宾设立的分支网站,并将该网站中的销售商品的来源不当地同投诉人相关联。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经检索,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AMWAY商标及以之注册争议域名(见投诉书附件25)。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姓名权。被投诉人的姓名为“He Changquan”,与“Amway”在读音、拼写方面截然不同。
被投诉人不因其转售行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没有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AMWAY商标。
被投诉人并未善意提供商品服务,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的合法授权,却擅自声称其为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故意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的首页设置了“地板精油网”、“爱上导购网”等与投诉人毫不相关的网站链接,互联网用户可据此获得除带有投诉人商标以外的其他多种商品(见投诉书附件27及28)。
被投诉人未因使用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熟知并取得相应权利和合法权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恶意。
投诉人是世界知名的大型日用消费品生产商及销售商,投诉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安利中国,也是在世界拥有最大的直销市场份额的知名企业。
作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和使用人,被投诉人在中国建立以销售安利产品为主的网站,其对投诉人及其商标注册情况应非常熟悉。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出售安利纽崔莱、安利雅姿等投诉人的产品,依产品功能对所售产品作了详细的分类,并在争议网站上整理转载有关投诉人的资讯(见投诉书附件27及28)。
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未经授权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这种明知而为构成明显的恶意。
b. 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构成恶意。
未经投诉人合法授权,被投诉人声称其系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27及28),并使用了大量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文资料,极易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争议域名网站经投诉人授权或与投诉人存在其他联系,从而进行点击浏览或购买,从而严重影响了投诉人官方网站的访问量及投诉人对其商品和服务的正常宣传。
被投诉人还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