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3-0065 for 17anli.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诉 xuxiangyang 案件编号:D2013-00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国密歇根州亚达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xuxiangyang,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1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1月1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1月1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1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1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2月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2月5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2月12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 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为在中国注册的安利商标及AN LI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于1994年在中国注册了安利商标,并于2005年注册了AN LI商标。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2年4月20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成立于1959年,总部位于美国密歇根州,是世界知名的大型日用消费品生产商及销售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直销公司之一。投诉人业务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4万多名员工和300多万名营销人员,专注于生产和销售营养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科技产品等多达450余种产品。1992年,投诉人在中国广州设立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利中国”)。目前,投诉人在中国的投资总额达2.35亿美元,经营区域遍布全国31个省区,为消费者提供纽崔莱营养保健食品、雅姿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家居科技产品等230多款产品。2011年,投诉人的全球销售额超过109亿美元,在中国的销售额高达人民币267亿。中国保持投诉人的全球最大市场的地位。根据全球消费市场调查研究权威机构Euromonitor于2009年10月26日更新的报告显示,2001年至2008年,安利中国在维他命和营养补充食品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居第一,护肤品市场占有率也名列前茅。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商标安利及AN LI享有商标权。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商标AN LI, 与投诉人安利商标的汉语拼音“an li”相同。附加的描述性的阿拉伯数字“17”,可为“一起”的汉语发音的谐音, 该数字没有减轻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的相似性也不会消除混淆的危险。而且,争议域名网站的标题显示为“一起安利”。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经检索,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投诉人也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安利、AN LI商标及以其注册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姓名权。
被投诉人不因其转售行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虽使用争议域名开设网站转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但并没有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安利、AN LI商标,而在没有商标持有人明示授权的情况下,对带有商标产品的转售并不直接产生使用该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
被投诉人并未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未获得投诉人的合法授权,却擅自注册争议域名并建立以销售投诉人产品为主的网站,故意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且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的首页设置了多个与投诉人毫不相关的网站链接,互联网用户可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