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3-1504 for china-areva.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REVA 诉 si chuan a er fa shu pei dian you xian gong si zhang nv shi/四川阿尔珐输配电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2013-15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REVA,其位于法国库尔布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法国的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si chuan a er fa shu pei dian you xian gong si zhang nv shi/四川阿尔珐输配电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u Yi Glob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Holding) Company HongKong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8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8月2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9月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3年9月9日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问题,以中文及英文双语方式,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发送了电子邮件通知。2013年9月10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在中心指定日期截止前,并未针对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出任何回应或评论。2013年9月9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了电子邮件通知,要求投诉人更正投诉书上费用的错误记载。2013年9月10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修正原投诉书上费用的记载。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9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9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0月6日。2013年9月27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请求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同日,中心向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被投诉人请求延长提交答辩书期限做出评论。2013年9月30日,中心收到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拒绝被投诉人的请求。同日,中心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后,中心决定批准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延长三日,并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批准延长的通知,而提交答辩书新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0月9日。被投诉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3年10月14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3年10月16日,中心收到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请求行政程序暂停一个月。中心于同日将该请求呈递给专家组。2013年10月17日,根据专家组的指令,中心以中文及英文双语方式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电子邮件,要求投诉人说明请求暂停行政程序的理由,并要求被投诉人于2013年10月22日之前向中心提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延期请求的评论,即表明被投诉人是否同意投诉人对行政程序暂停一个月的请求。2013年10月19日,投诉人向中心发出电子邮件说明请求暂停是因为投诉人不熟悉中文,投诉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在看过翻译后的答辩书后针对该答辩书提交回复。2013年10月21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拒绝投诉人暂停行政程序一个月的请求。
根据规则第10条(c)项规定,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适当地快速进行。为了鼓励双方当事人间和解,专家组得准许暂停行政程序的请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WIPO Overview 2.0”,第4.12段)。然而专家组审阅投诉人暂停行政程序的请求以及考虑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请求所提出的异议后,认为本案投诉人并非为了与被投诉人和解而提出暂停行政程序的请求。因此,专家组拒绝投诉人的请求。2013年10月22日,根据专家组的指令,中心以中文及英文双语方式通知当事人双方,专家组决定拒绝投诉人暂停行政程序的请求。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AREVA位于法国,为世界上知名的核工业公司,核 能源建设 领域为其主要营业范围之一。投诉人迄今为止在中国有11个办公室及工程设施。投诉人的第839880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AREVA,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该商标于2004年7月16日获准注册。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被投诉人是si chuan a er fa shu pei dian you xian gong si zhang nv shi。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自称“四川阿尔珐输配电有限公司”,并表明其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本案争议域名于2013年3月30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注销,主要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AREVA商标的所有权人。争议域名中,含有与投诉人AREVA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并且增加了“-”这个符号及“china” (“中国”)这个字,此为普通地理名词,两者均无法产生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AREVA商标的效果。“.com”为通用顶级域名,也无法产生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不具有任何从属关系,投诉人也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AREVA商标,也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以该商标注册任何域名。投诉人的AREVA商标在国际上享有高度的知名度。投诉人早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多年前,已注册AREVA商标并在亚洲包括中国营运。被投诉人复制投诉人的知名商标以注册争议域名,已侵犯投诉人的权利,且不可能合理地通过争议域名从事正当的行为。争议域名现在是处于被动无使用的状态。被投诉人没有提出证据显示已经或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包含投诉人完整AREVA商标的争议域名,极可能是为了从投诉人这个知名商标的声誉获取利益。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AREVA商标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包括中国。被投诉人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可以推知被投诉人知悉投诉人的AREVA商标。若被投诉人稍用“areva”一词进行商标查询,即可发现这是属于投诉人的商标;纵使被投诉人单纯地使用搜索引擎搜索“areva”一词,也会显示所有的搜索结果都与投诉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被投诉人未进一步搜索关于投诉人AREVA商标的信息,亦可作为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的要素之一。鉴于投诉人的AREVA商标的知名度及被投诉人完全与该商标无任何关系却注册完整包含该商标的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基于投机的目的,利用投诉人商标商誉恶意地注册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现在是处于被动无使用的状态,并不代表被投诉人是善意使用该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专家组可以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并未提出已经或准备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被投诉人隐藏其真实身分及提供不真实的联络方式等事实,判断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此外,投诉人的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被投诉人也没有回复投诉人的停止侵权通知书,因此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所要求的救济方式,主要理由如下: B1. 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一部分“areva”,是被投诉人根据其公司中文名字阿尔珐谐音创造,并非恶意模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争议域名中“china-areva”是表示被投诉人是中国区域成立的公司,且被投诉人把“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