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4-1364 for novotelwuhan.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ccor 诉 Liuminli 案件编号:D2014-136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ccor,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法国的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Liuminl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uangdong JinWanBang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 Ltd.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8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8月12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8月1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4年8月13日,中心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问题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发出了中文和英文的行政程序语言通知。2014年8月13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8月19日以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8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9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9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10月2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法国的公司,主要从事酒店经营。
投诉人为在法国、中国、欧洲及世界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商标NOVOTEL的所有人。投诉人很早已在中国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例如,第785645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NOVOTEL,注册于2002年6月25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3年12月23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要从事酒店经营,在92个国家经营3500多家酒店。投诉人早在1967开始经营Novotel酒店。投诉人在中国经营10家Novotel酒店,包括Hotel Novotel Wuhan Xinhua (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NOVOTEL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虽然争议域名中附加了地理词汇 “wuhan”(武汉),但并不足以使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区分开来。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OVOTEL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确认投诉人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和注册NOVOTEL商标或注册包括NOVOTEL的域名。就此而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对Novotel享有任何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自称“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并在该网站上销售Novotel Wuhan Xinhua(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品牌的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据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善意提供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其注册NOVOTEL商标的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并且,投诉人对该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自称“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官方酒店”并以此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故意选择注册包含有投诉人NOVOTEL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显然是意图利用投诉人及其品牌的良好声誉,使人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以牟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宣传投诉人在武汉开设的Hotel Novotel Wuhan Xinhua (武汉新华诺富特大饭店)及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及大量使用了投诉人官方网站的图片,试图使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就是投诉人或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其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此外,被投诉人没有回复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发给其的停止侵权警告信。
综上,被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