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0391 for ystral.org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Ystral gmbh 诉 Huangshuming 案件编号:D2015-039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Ystral gmbh,其位于德国巴尔哈辛滕-德廷根。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itscherlich & Partner,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shuming,其位于中国江苏省南通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3月5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3月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3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3月1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3月16日,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于截止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做出任何评论。然而在投诉书通知发出后,中心收到由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的电子邮箱于2015年3月20、22和23日及4月6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向中心要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3月19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4月8日。中心于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前收到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的电子邮箱发送的多封电子邮件,指出争议域名是其的并提交了答辩。
2015年4月24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德国的公司。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注册商标YSTRAL,包括中国;其中,YSTRAL商标早于1965年在德国获准注册。投诉人致力于研发和生产用于搅拌、混合和分散过程的性能可靠的机器和处理系统,并在该些产品上使用YSTRAL商标。 4.2. 被投诉人
根据WhoIs数据信息库,域名注册人“Huangshuming”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然而专家组注意到,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的电子邮箱发送的多封电子邮件多数没有署名,但是在2015年4月6日的电子邮件中有署名,发件人似乎是来自“DLT中国”的一名与域名注册人姓名不同的员工,并强调争议域名“是我的”。在本行政程序中,专家组将用被投诉人指代域名注册人或使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的电子邮箱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的发件人。被投诉人似乎皆位于中国。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3年3月27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网站被用于销售似乎是DLT品牌的各类混合机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很多年前开始使用YSTRAL商标生产和销售混合技术类产品。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STRAL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对YSTRAL不享有商标权或其他权利。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Ystral。投诉人未发现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Ystral产品。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销售各类品牌的混合机产品,其中包括投诉人的产品。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i)和(iv)条的规定。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投诉人要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对此表示反对。被投诉人要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注册机构没有提醒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