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354 for dassault.club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assault (Groupe Industriel Marcel Dassault) 诉 Yi Wen Gong 案件编号:D2015-135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assault (Groupe Industriel Marcel Dassault),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法国的Cabinet 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Yi Wen Gong,其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 “中心”)于2015年7月31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7月3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8月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5年8月5日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2015年8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其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中心于2015年8月10日收到被投诉人用中文发送的邮件,但该邮件没有涉及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8月18日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9月7日。中心于2015年8月10日、19日及9月5日、6日收到被投诉人的邮件。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中心于2015年9月8日告知被投诉人中心将进行行政专家组指定的程序。
2015年9月25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Dassault (Groupe Industriel Marcel Dassault),于1914年创立,主要业务在航空业方面,旗下有多个公司,包括达梭飞机制造公司(Dassault Aviation)以及其子公司为达索法尔康喷气飞机公司(Dassault Falcon Jet),达索法尔康服务公司(Dassault Falcon Service)与Dassault Systèmes公司。投诉人公司集团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达梭飞机制造公司(Dassault Aviation)与达梭法尔康服务公司(Dassault Falcon Service)在中国享有知名度。
投诉人在全球许多国家注册和使用DASSAULT的商标,包括以下注册商标:
- DASSAULT,欧盟第004837886号商标,于2007年1月16日注册,涵盖商品与服务,第9、12、16、35、36、37、38、39、41和42类;
- DASSAULT,法国第3373264号商标,于2005年7月29日注册,涵盖商品与服务,第9、12、16、35、36、37、38、39、41和42类;
- DASSAULT AVIATION,国际第788925号商标,于2002年7月8日注册,涵盖商品与服务,第12、37和39类;该商标在奥地利、澳大利亚、荷比卢、瑞士、捷克共和国、德国、西班牙、匈牙利、意大利、摩洛哥、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丹麦、芬兰、希腊、挪威、瑞典与新加坡受到保护。
此外,投诉人也是以下数个反映其商标的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者:
- ,于2002年4月9日注册;
- ,于2006年3月27日注。
被投诉人于2015年6月17日注册争议域名。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未指向有效的网页,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DASSAULT商标享有权利。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完全复制了投诉人的DASSAULT商标。争议域名附加的“.club”通用顶级域名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的效果。
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至少是具有混淆性相似。这极有可能导致混淆,因为消费者会以为该争议域名直接与投诉人的服务有关。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DASSAULT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DASSAULT商标的域名。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并无权利或合法利益。因为争议域名未被启动使用,所以被投诉人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可能是正当的非商业性的或是公平的。事实上,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如此相同,被投诉人无法辩称其有意向使用争议域名发展一项正当的经营。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及DASSAULT品牌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注册DASSAULT商标的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