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2108 for intesabci.vip
Centro de Arbitraje y Mediación de la OMPI 行政专家组裁决 Intesa Sanpaolo S.p.A. 诉 Zhu Shao Min 案件编号:D2016-210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ntesa Sanpaolo S.p.A.,其位于意大利都灵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Perani Pozzi Associati - Studio Legale,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Zhu Shao Min,其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0月17日收到英文版的投诉书。2016年10月1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0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2016年10月19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要求。被投诉人于2016年10月22日提出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要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中心于2016年11月18日通知当事人其将开始专家指定程序。
2016年11月25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由两大银行Banca Intesa S.p.a.和Sanpaolo IMI S.p.a.合并成立的一家意大利银行集团。投诉人在世界各地设有网点(包括中国),为其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INTESABCI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769072号,注册于2001年10月18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6年10月7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
(1) 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通过合法渠道正式注册,并准备用于被投诉人下一步的工作中。被投诉人在创业并经营自己的公司,有自己的产品。由于注册时间不久,争议域名就被锁定,被投诉人不能正常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表示不满和抗议;
(2) 通过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和进一步了解,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内容跟投诉人的工作或相关事业相近,被投诉人表示能够理解;
(3) 被投诉人可以同意投诉人的转让请求,但一定是有偿转让,用于挽回被投诉人的一定损失。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