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1105 for calvinklein.red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 Calvin Klein Inc. 诉 Huang Chunmian 案件编号:D2018-110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 和 Calvin Klein Inc.,其均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纽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Kestenberg Siegal Lipkus LLP, 加拿大。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 Chunmian,其位于中国上海。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5月1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5月1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8年5月1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8年5月18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8年5月26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5月29日正式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18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6月3日和2018年6月7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8年6月4日,投诉人提交了补充文件。 6月10日,被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进行专家组任命程序。
2018年6月19日,中心指定Jonathan Agmo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和Calvin Klein Inc.,其中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是一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商业信托机构。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是CALVIN KLEIN商标的注册持有人。 Calvin Klein Inc.是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所持有的各类商品的商标的实益所有人。 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和Calvin Klein Inc.以下统称为"投诉人"。
早在1968年,投诉人就开始从事并一直从事男士和女士的服装、香水、配饰和鞋类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许可, 其中这些产品均涉及一个或多个CALVIN KLEIN商标。
投诉人是在全球范围内包含"Calvin Klein"标识的商标的注册持有人,上述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于1978年2月21日注册的第1,086,041号美国商标CALVIN KLEIN;
- 于1991年1月29日注册的第1,633,261号美国商标CALVIN KLEIN (特殊字体或格式);
- 于1994年1月21日注册的第B1,492,382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标CAKVIN KLEIN;
- 于2001年12月14日注册的第1,681,239号中国商标CALVIN KLEIN。
此外,投诉人拥有众多包含其注册商标的注册域名,如、、以及。
投诉人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针对争议域名的禁止函。被投诉人并未对此作出回复。
争议域名于2018年2月2日注册。
目前,争议域名处于未激活状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驰名注册商标"CALVIN KLEIN"混淆性相似,因为其包含了投诉人商标的全部内容。投诉人进一步认为,争议域名中添加"red"(红色)导致了进一步混淆的产生,因为投诉人在其广告中包含有红色,并且其众多产品也使用了红色。
投诉人还认为,被投诉人开始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开始使用其商标的时间(早在1968年),之所以被投诉人开始使用争议域名是看中了投诉人从商标CALVIN KLEIN中获得的国际声誉,而该商标一直由投诉人独家持续使用。
多年来,投诉人花费了数百万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商标CALVIN KLEIN进行广告宣传并推广其产品。
投诉人进一步认为,被投诉人不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也未从投诉人处获得使用与投诉人相关联的该争议域名的授权。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了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人请求转移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认为自己并非抢注,其曾于2009年以中文名"卡尔文克莱恩"(拼音:Ka Er Wen Ke Lai En)申请一个珠宝商标,但并未成功。被投诉人注册了域名及,并在该域名下运营珠宝销售网站,这并未构成与投诉人竞争。并且被投诉人尚未将争议域名解析至某一有效网站,不作任何商业用途,不会和投诉人域名有任何关联。
被投诉人还认为,投诉人已经放弃了争议域名,因为在新的gTLD".red"开放注册时,投诉人并未对争议域名进行注册。
被投诉人进一步认为,投诉人的网站是黑白的,与红色无关。
被投诉人辩称,他之所以注册争议域名是因为他儿子的名字是"Kevin",而单独用"kevin"作为域名注册是有难度的。被投诉人还指出他在2009年注册了域名。被投诉人还称,他保留该域名是为了他儿子,因此暂时无意出售该域名。
被投诉人还进一步称,投诉人企图以威胁性的语言来获得争议域名,并且投诉人律师发出的警告函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后,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曾向其提出购买争议域名的请求,但被投诉人拒绝了这一请求。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
"(a) 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权威人士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否则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