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2011 for louisdreyfus.top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 诉 Liang Jie 案件编号:D2018-20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其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NLEX MEA,其位于毛里求斯。
本案被投诉人是Liang Jie,其位于中国南宁。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9月4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9月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9月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8年9月14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交了中文版投诉书 ,并于2018年10月5日确认接受中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10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10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11月5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其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投诉人拥有大量LOUIS DREYFUS及相关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LOUIS DREYFUS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LOUIS DREYFUS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第957331号LOUIS DREYFUS国际商标,注册于2008年1月29日,中国为被指定国之一)(见投诉书附件5)。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将LOUIS DREYFUS商标广泛应用于一系列农业产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多年来,投诉人为LOUIS DREYFUS 品牌宣传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商之一,在不同国家/地区内销售大量产品,其品牌已获得很高的认可度。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众多含有LOUIS DREYFUS商标的域名,如域名, , and .
被投诉人是Liang Jie,其位于中国南宁。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18年7月24日。争议域名目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站,并没有投入任何实际使用,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LOUIS DREYFUS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将LOUIS DREYFUS商标广泛应用于一系列农业产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商之一,在不同国家/地区内销售大量产品,其品牌已获得很高的认可度。投诉人早在2008年就注册有LOUIS DREYFUS国际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LOUIS DREYFUS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LOUIS DREYFUS商标的时间均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8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LOUIS DREYFUS商标的整体。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域名中使用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