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CN2019-0001 for payoneer.com.c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ayoneer Inc. 诉 杭州内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志鹏 案件编号:DCN2019-000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ayoneer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下称“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Names Ltd.,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杭州内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志鹏,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PDR Ltd. d/b/a PublicDomainR(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8月9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8月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8月10日和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完全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8月1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同日向投诉人发送有关投诉书字数的电子邮件。本中心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2019年8月20日,根据中心的再次修正要求,投诉人提交了第二份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8月17日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询问本行政程序进展的电子邮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8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9月11日。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23日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称希望就此纠纷进行和解。中心于2019年8月26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关于和解的可能性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9日提交了答辩。投诉人于2019年9月10日自行提交了英文版补充材料,并于2019年9月13日自行提交了翻译成中文的补充材料。被投诉人于2019年9月17日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
2019年9月23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9年10月15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本案行政专家组已将其向本中心提交裁决的截止日期延期至2019年10月18日。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2005年注册于美国的金融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在线汇款和数字付款服务。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PAYONEER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美国注册商标第3,380,030号,申请日期为2006年9月19日,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12日;国际注册商标第1303506号(指定中国),申请日期为2016年2月4日,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9日;及中国注册商标第17024108号,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 4.2. 被投诉人
公众可查询的WhoIs数据库记录显示争议域名注册人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杭州内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徐志鹏。
根据杭州内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信用记录,被投诉人徐志鹏是被投诉人杭州内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注册于2007年3月27日。在2019年2月到2019年4月之间的某个时间,被投诉人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4.4. 争议域名网站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
2019年6月4日的网站截图显示争议域名在“”网站上发布出售,售价为2万5千美元。
2019年5月28日的网站截图显示,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2019年8月9日的网站截图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包含投诉人的商标PAYONEER(在标题上方),主要是关于服务器和其他香港云服务器和云计算的文章。该网站包含“Payoneer产品介绍”,“payoneer优惠码”和“Payoneer最新资讯”等链接,但这些链接无法打开。
在作出此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与2019年8月9日的网站截图显示的网站内容相似,但是投诉人的商标PAYONEER和与投诉人Payoneer相关的内容似乎已被删除。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在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前注册人于2019年2月23日通知投诉人争议域名已被售出。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于2019年2月23日发生变更,从而构成重新注册,三年的时间限制也应当重新起算。被投诉人在向投诉人的代理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称,其没有兴趣出售争议域名,因为“[他打算]利用该域名的品牌声誉来打造某些东西”,但如果报价可观,他会考虑出售。而且,被投诉人进一步称,“随着 Payonee[r] 的业务在亚洲蓬勃发展,该域名的价值会飙升”。被投诉人的上述声明以及10万美元的报价均清楚地表明被投诉人取得争议域名的唯一目的是搭乘 PAYONEER 品牌声誉的便车,将争议域名卖给投诉人以取得超额利润。除此以外,投诉人于2015年5月25日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PAYONEER,并于2016年7月28日获得注册,其中国商标的申请日期及注册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取得争议域名的日期(2019 年2月下旬)。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注册期限已满两年,中心不应受理。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于 2015 年12 月11 日从王某处购买。俞某及其名下邮箱([…]@)为被投诉人所实际控制,实质上是被投诉人同一个账号内的信息变更,不涉及任何第三方。 被投诉人以俞某名义持有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作为服务器知识类的个人博客使用。自2018 年以来,由于争议域名注册信息未隐藏,被投诉人收到多方骚扰邮件,但是域名注册商 未提供. 域名的隐私保护服务,故被投诉人决定将争议域名所有人由个人俞某变更为公司“杭州内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持有。
争议域名自2016 年3 月15 日转让该争议域名注册商后并未有其他转让转出记录,争议域名自 2015 年12 月11 日后截至今日一直为被投诉人所实际控制,不涉及任何第三方,因此争议域名并未发生过实际转让,也未构成重新注册,因此中心不应受理。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PAYONEER国家商标注册列表,投诉人最早注册的PAYONEER商标是在2008 年2 月12 日注册的,注册国家是美国,涵盖类别仅涵盖第36 类。而争议域名最早是注册于2007 年3 月
27 日,显然早于投诉人最早注册PAYONEER商标的时间。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服务器知识类的个人博客,与投诉人的经营范围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