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CN2019-0002 for facebook.net.c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 案件编号:DCN2019-000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acebook,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下称“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程飞婷,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东方瑞鹏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8月1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8月2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8月2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9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9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9月18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2004年,是全球知名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投诉人的主营网站为“”,网站访问量位居全球第三,全球月活跃用户和日活跃用户分别高达23.2亿和15.6亿。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FACEBOOK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第5251162号(注册于2009年9月21日)、中国第6389501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中国第6389502号(注册于2014年4月21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6月22日,目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英文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包含关键词“facebook”及后缀“.”;其中,域名后缀“.”作为功能部件,不用于判断域名与商标是否近似。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FACEBOOK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即将其竞价出售,为典型的域名抢注行为,不应视为对争议域名的善意使用或者非商业性使用。被投诉人在中国未就FACEBOOK申请注册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FACEBOOK商标在全球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而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