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Tisize Partners),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Xiao Bo Dai,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6月9日收到投诉书中文版本。2021年6月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6月1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6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中文版本。 2021年6月14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1年6月15日,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确认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6月22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7月1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7月1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7月26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的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中国的公司,是国内及国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短视频平台“快手”的运营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快手”)的关联公司,官方网站是“www.kuaishou.com”。 北京快手运营的快手APP诞生于2011年3月,是一款用来制作、分享短视频的手机应用。其注册用户及日活跃用户现已数以亿计。此外,2021年2月5日,北京快手正式在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由此可见本案投诉人于国际的知名度。 投诉人早于2014年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包含“快手”、KUAISHOU字样的文字或图形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9、35、38、41、42类商标。例如,第14439347号中国注册商标“快手”,注册于2015年11月14日;第18459783号中国注册商标“快手”,注册于2018年2月14日;第29704895号中国注册商标KUAISHOU,注册于2020年8月14日。 本案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2021年6月1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本案投诉书以中文提交,投诉人另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确认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包括:被投诉人为位于中国的个人,并且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以中文提交。 规则第11条第(a)项条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第(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专家组考虑以下因素后,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并应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1) 虽然注册机构确认的被投诉人所在国家是美国,但是其具体地址是位于中国重庆市; (2) 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中文界面的网站; (3) 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送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和投诉书通知的电子邮件均以中、英双语发送,被投诉人有充分的机会提出其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意见并提交答辩。但是被投诉人既没有对行政程序语言提出意见也没有提交答辩; (4) 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为中文提交,如要求投诉人将其翻译成英文将给投诉人带来额外的费用并造成本行政程序的拖延。 6.2 实质性分析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快手”和KUAISHOU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主张。投诉人早于2014年4月23日在中国开始于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快手”及KUAISHOU商标。该些商标经过北京快手和投诉人多年经营和推广宣传而享有较高的声誉。从已提交并经核实的证据来看,投诉人的“快手”和KUAISHOU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就已经注册。 争议域名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kuaishou”和“快手”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KUAISHOU和“快手”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授权的代理商,也从来没有与投诉人有过任何商业关系。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投诉书附件13),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早于2019年8月2日,根据美国App市场研究公司Sensor Tower发布的报告,排在榜单第一位的是YouTube,而第二位就是投诉人的快手。由此可见,投诉人的快手App已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此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域名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快手”和KUAISHOU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的相似。鉴于“快手”和KUAISHOU商标的较高声誉,及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的网站界面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的界面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且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快手”商标,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快手”和KUAISHOU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已举证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界面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的界面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且点击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的任何界面即会转链接至投诉人官方网站的界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上述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显示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不正当地利用投诉人的商标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属于恶意使用。虽然本裁决作出之日,该网站的内容已被变更,现争议域名已不能被访问,但是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于争议域名恶意使用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亦扰乱了投诉人的业务活动。 鉴于投诉人的“快手”和KUAISHOU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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