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塔塔汽车有限公司Tata Motors Limited 诉 张程Zhang Cheng 厦门衡拓电子信息有限公司Xia Men Heng Tuo Dian Zi Xin X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2-041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塔塔汽车有限公司Tata Motors Limited其位于印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e Penning & De Penning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程Zhang Cheng厦门衡拓电子信息有限公司Xia Men Heng Tuo Dian Zi Xin X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2年2月7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2年2月7 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2月9日注册 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 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 中心于2022年2月1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 告知其投诉书存在缺陷需要提交投诉书修正本.2022年2月10日中心亦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 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2022年2月11日投诉人请求延期至2022年2月18日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投 诉人于2022年2月18日提交了中文版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 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 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2年2月21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2月2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3月13日.中心于2022年3月11日收 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答辩书. 第 2 页 2022年3月21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且投诉人已经提交了中文版的投诉书修正本以及被投 诉人提交了中文的答辩书.因此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当为中文.专家组以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属于塔塔集团Tata Group旗下公司之一是印度最大的综合性汽车制造公司也是全球知名的商用 汽车制造商之一. 投诉人于1954年与德国戴姆勒-奔驰Daimler Benz公司签订了为期15年的合作协议开始制造商用汽车. 自1961年以来投诉人还通过出口不断扩大其国际影响力投诉人的商用和乘用汽车已在欧洲,非洲,中 东,南亚,东南亚和南美的多个国家,地区销售.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网址是"www.tatamotors.com". 投诉人于2021年推出新一代微型越野车Micro SUV名为"Tata Punch"在2020年汽车展首次亮相. "Tata Punch"车辆的图片和视频剪辑也在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上广泛流传. TATA是投诉人和塔塔集团旗下公司的商号的主要组成部分也作为商标被用于塔塔集团公司生产和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投诉人在印度获得了以下的注册商标权 国家 商标 注册号 注册日期 商品 印度 TATA 299110 1974年9月10日 车辆,陆地车辆和配备 印度 PUNCH1 1319191 2004年11月5日 陆地车辆及其零件 投诉人与塔塔集团公司也注册了大量由TATA商标组成的域名如 域名 注册时间 2002年5月9日 2001年9月14日 2017年2月9日 争议域名于2017年7月5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Xiamen Hengtuo Electronic Information Co., Ltd"为网页的创建公司.该网站展示与销售拳击垫,踢脚垫,拳击手套等产品和与之相关的 智能运动管理软件.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与合并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TATA商标和PUNCH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认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2) 投诉⼈认为争议域名被转向亚马逊Amazon的电子商务网站用于销售拳击垫和踢脚垫这意味着 1 专家组注意到虽然投诉人声称其对 PUNCH 有注册商标权除了提供注册号投诉人并没提供注册日期也没有提供注册证书为证 据.根据<规则>第 10 和 12 条以及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 4.8 节专家组有权对案件事实进行有限的检索.通过专家组的网上检索投诉人的确拥有印度注册商标第 1319191 号 PUNCH. 第 3 页 被投诉人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进行任何合法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 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是意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被投诉人的网站与投诉人具有关联.所以被投诉人是 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拒绝转让争议域名并在答辩书里作出了以下反驳 (1) 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任何与"tata"或"punch"相关的商标.投诉人从未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市场并没 有任何知名度. 投诉人对"tata"并不享有专属权利.根据中国商标局官网查询结果显示与"tata"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多 达1640件."Tata"也是中文"他"和"她"的拼音寓意着"爱". 投诉人对"punch"也不享有专属权利.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Tatapunch"品牌汽车于2021年 推出而投诉人对"punch"的使用是从2021年8月才开始短暂的使用不足以让投诉人对"punch"产生跨 越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垄断权利. 被投诉人是销售拳击相关商品的公司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所展示的内容和信息仅仅与拳击产品或服务相 关.投诉人的TATA和PUNCH商标使用于2021年推出的汽车上与被投诉人销售的产品和针对的消费群体不 同不会引起混淆. (2) 被投诉人在2017年3月9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TATA-PUNCH及图形商标并在2018年3月7 日取得了第28类拳击用吊袋,拳击手套,竞技手套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23079720. 被投诉人自2017年11月起申请并取得各种"tata-punch"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投诉人的TATA-PUNCH品牌的产品在2017年6月22日通过了深圳迈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测试 也在2017年6月26日取得了Laboratory of TMC Testing Services (Shenzhen) Co., Ltd.颁发的RoHS Directive 证书. 被投诉人的TATA-PUNCH品牌的产品在1688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微信平台及拼多多电商平台等平台上展 示并销售.截止到2022年3月10日使用了被投诉人的TATA-PUNCH品牌的软件系统的健身类门店达到2673 家学员一共147122人使用该软件系统的员工达到7751人. 因此被投诉人拥有与"tata-punch"相关的中国注册商标权以及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3) 投诉人对PUNCH商标的使用是从2021年8月才开始该时间晚于被投诉人申请注册TATA-PUNCH及图形 商标的时间也晚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还晚于被投诉人进行"tata-punch"系列软件开发及进行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在被投诉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及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前投诉人未对 "tatapunch"进行任何使用投诉人与塔塔集团公司的TATA品牌的商品也未进入中国市场投诉人与其 TATA品牌在中国并无任何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前不知晓投诉人与"tatapunch"之间的关 系不存在傍附投诉人的知名度或刻意制造关联的恶意.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为了推广其拳击类产品和服务.被投诉人的网站所展示的内容和信息仅仅 与拳击产品或服务相关.投诉人的TATA和PUNCH商标注册使用于车辆及零件的类别上与被投诉人销售的产 品和针对的消费群体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第 4 页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TATA和PUNCH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对该些商标享有权利.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 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TATA和PUNCH商标.附加通用顶级域名".com"不妨碍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投诉 人的商标的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 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 政策第4条第(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 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 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被重新定向到亚马逊的电子商务网站用 于销售拳击垫和踢脚垫.被投诉人谎称与投诉人有关联从而非法吸引网上流量到其网站.但是投诉人提交的 证据并没有显示争议域名转链接至亚马逊的网站而是直接指向一个展示拳击垫,踢脚垫,拳击手套等产品和 与之相关的智能运动管理软件的网站.投诉人还提交了一个域名的网站截图该网站上显示 被投诉人提供的软件管理系统的登录页面. 根据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自2017年3月9日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TATA-PUNCH及 图形商标并在2018年3月7日取得了第28类拳击用吊袋,拳击手套,竞技手套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 投诉人自2017年11月起已取得"tata-punch"相关的系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投诉人在中国实际使用 TATA-PUNCH及图形商标也对其TATA-PUNCH品牌的商品进行广泛展览与宣传.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 人及其TATA-PUNCH及图形商标在中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于2017年7月5日注册争议域名后也已经在善意提供商品,服务中使用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及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不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第 5 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 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 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址上的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 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虽然投诉人的TATA和PUNCH商标的注册时间都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但是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 2021年才推出名为"Tata Punch"的新一代微型越野车Micro SUV该越野车在2020年汽车展首次亮 相.所以投诉人对PUNCH商标的使用似乎是从2021年才开始该时间晚于被投诉人申请注册TATAPUNCH及图形商标的时间2017年3月9日也晚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2017年7月5日也 晚于被投诉人的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2018年3月7日.在被投诉人申请注册其商标且注册争议域名前投 诉人似乎未对"tatapunch"或"punch"进行任何使用.投诉人亦没提供任何证据显示投诉人和塔塔集团公司 的标有TATA品牌的商品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前已进入中国市场也无证据证明投诉人与其TATA品牌在中 国市场有任何知名度.因此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不是为了针对投诉人 及其TATA和PUNCH商标.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也将争议域名用于推广和销售与其TATA-PUNCH及图形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 相关的拳击垫,踢脚垫,拳击手套等产品和与之相关的智能运动管理软件.被投诉人亦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其对TATA-PUNCH品牌商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 鉴于专家组已经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及合法利益而且由于被投诉人从事的领域与投诉人的 领域完全不同专家组不认为被投诉人是意图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而注册争议 域名.相反被投诉人是为了推广其产品,服务而注册的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并无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不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Sok Ling MOI/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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