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odexo v. 石磊 (Lei Shi) 案件编号 D2022-074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Sodexo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Areopage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石磊Lei Sh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 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 年 3 月 3 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2 年3月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3月4 日及 7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 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 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2年3月12日收到由 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2年3月7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电子邮件.2022年3月10日 投诉人提交其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 2022年3月15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 序于 2022年 3月 15 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 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4月 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 出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2年 4月 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 4月 27日中心指定 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规则第 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 Sodexo其位于法国.投诉人是一家餐饮服务和设施管理公司. 投诉人在中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欧洲联盟"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 SODEXO 商标注册 包括注册号 964615 号的国际注册商标其注册于 2008 年 1 月 8 日并已通过领土延伸到中国,美国和欧盟 获得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石磊Lei Shi)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和均注册于 2022 年 2 月 1 日.争议域名分别 解析至含有按点击付费广告链接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 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经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所使用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 11 条第(a) 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否 则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 2022年3月7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电子邮件.2022年3月10日 投诉人提交其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 根据规则第 11 条第(a)项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 为中文.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注意到虽然中心在 2022 年 3 月 7 日以中,英双语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告知被投 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以及中心在 2022年3月 15日以中,英双语发送的投诉通知中亦告知被投 诉人其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也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 此外专家组亦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含有英文词汇. 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本行政程序高效进行. 第 3页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明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 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在中国,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 SODEXO 商标注册包括注册号 964615号的国际注册商标具体信息参见上述第 4部分.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的主张提出反对.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 SODEXO商标SODEXO商标也在各争议域名的前部并能在各争议域名中被辨认 出来.争议域名中分别添加的"lik","lin"和"lnk"并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SODEXO 商标混淆性相似. 此外争议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com"是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 混淆性相似时一般不予考虑. 综上投诉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 4条第(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只要符合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有证据表明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对应的名称 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 (ii) 即使被投诉人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一直以争议域名而 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非商业性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 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理由投诉人对 SODEXO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 被投诉人获得各争议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了被投诉人对于争 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主张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 2.1节.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分别解析至含有按点击付费广告链接的网站.因此无证据表明争议域名已 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 鉴于此投诉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况. 第 4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必须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种情况.政策 第 4条第(b)项举例了可以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 根据投诉人早在各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在中国,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取得了 SODEXO 商标注 册包括注册号 964615号的国际注册商标具体信息参见上述第 4部分. UDRP专家组通常认为与投诉人毫无关系的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的 行为本身可被推定为恶意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 3.1.4节.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分别指向的网站页面是多个按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 使用争议域名是为了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业务有联系误导相关公众访问网页为被投诉 人创造按点击付费收入.被投诉人没有反对投诉人的主张. 鉴于此投诉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种情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 4 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 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和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2022年 5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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