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Xiaomi, Inc. 诉 徐兵xu bing深圳市木乔科技有限公司shen zhen shi mu qi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2-118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Xiaomi, Inc.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Lane IP Limited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徐兵xu bing深圳市木乔科技有限公司shen zhen shi mu qi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4月 5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2 年 4月 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 4月 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 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2年 4月 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 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2年 4月 11日收到由投诉 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订. 2022年 4月 7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2年 4月 11 日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以英文进行.被投诉人并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予以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订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 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 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条与第 4条中心于 2022年 4月 13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 程序于 2022年 4月 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年 5月 3日.中心于 2022 年 4月 8日收到被投诉人的两封电子邮件通信.中心于 2022年 5月 4日通知当事人双方开始进行指定行政专 家组的程序. 第2页 2022年 5月 12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 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 2022年 4月 8日的电子邮件通信中提供了一份不完整的合作意向书并声称其是投 诉人的经销商且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与投诉人合作的.但专家组注意到合作意向书似乎是被投诉人与"小米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之间的协议而非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协 议.因此2022年 5月 27日专家组通过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第一号专家组程序令要求 被投诉人于 2022年 6月 3日前提供完整的合作意向书澄清"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供与投诉人有业务关系的证明文件并允许投诉人于 2022年 6月 10日前就被投诉人针对该专家组程序令提交的材料提出意见包括澄清其与"小米有品科技有限 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之间的关系.专家组提交裁决的日期顺延至 2022年 6月 17 日.当事人双方没有对第一号专家组程序令作出任何的回应. 鉴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对第一号专家组程序令作出任何的回应而被投诉人提交的合作意向书对本案的裁决起着 直接的判断作用2022年 6月 28日专家组通过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第二号专家组程序 令要求投诉人于 2022年 7月 4日前澄清投诉人与"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的关系以及"小米科技有限有责任公司"Xiaomi Technology Co., Ltd.即投诉人 YOUPIN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持有人与"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之间 的关系并就被投诉人于 2022年 4月 8日发送的电子邮件答辩及合作意向书提出意见并允许被投诉人于 2022年 7月 7日前就投诉人就第二号专家组程序令提交的材料提出意见.专家组提交裁决的日期顺延至 2022 年 7月 15日.2022年 7月 4日中心收到投诉人对第二号专家组程序令的回复.被投诉人仍然没有对该程序 令作出任何回复.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 Xiaomi, Inc.于 2010年成立于中国是一家全球性的电子消费品厂商主要开发和生产 XIAOMI,MI和 MIJIA商标的智能手机,腕带,头戴耳机,电视等电子产品. 投诉人自 2010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高速的发展其产品销售至全球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小米手机在 2020 年的全球市场份额排名领先截至 2021年 8月投诉人还三次蝉联<财富>杂志全球 500强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投诉人的产品拓展到厨房用品,家用电器,服装,照明,电动自行车,个人护理等.于是 投诉人决定创建一个购物平台方便消费者购买投诉人的各类产品.投诉人于 2017年 4月以"Xiaomi Youpin"之名推出购物网站"www.xiaomiyoupin.com".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个包含"youpin"字样的商标其中第 018145015号 XIAOMI YOUPIN欧洲联盟商标在 2020年 2月 27日获准注册以及第 2071421号 YOUPIN澳大利亚商标在 2020年 2 月 25日获准注册.此外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iaomi Technology Co., Ltd.在中国已 申请注册近 70件包括"youpin"字样的商标其中第 46146860号 XIAOMIYOUPIN商标在 2020年 12月 28 日获准注册以及第 45093214A号 YOUPIN商标在 2021年 3月 7日获准注册. 注册机构确认的争议域名注册人是徐兵xu bing深圳市木乔科技有限公司shen zhen shi mu qi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0年 11月 12日.争议域名 指向的网页展示了大量家居消费类产品涵盖个人护理,美容养生,电话及配件,手表以及其它电子产品等涉 及的产品品牌包括投诉人的 Xiaomi品牌及其他第三方的品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 2022年 2月争议域 名指向的网页上显示有投诉人的网站"www.youpinlab.com"上使用的 标志现在则更改成 "YPC"字样.但是被投诉人仍然在社交媒体上使用投诉人的 标志. 第3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本案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权利的 YOUPIN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通用顶级域名后缀".com"并不能区分 争议域名与其 YOUPIN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YOUPIN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 YOUPIN商标或者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 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 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 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在专家组通过中心发出第二号专家组程序令后投诉人在 2022年 7月 4日作出回应并提供了完整的合作意 向书.投诉人主张"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和"小米科技有限有责 任公司"Xiaomi Technology Co., Ltd.均为投诉人的关联公司目前与被投诉人均没有任何关系. 被投诉人辩称其为 Xiaomi的经销商其购买 Xiaomi和 Youpin产品后在自营店销售是不实的.投诉人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的争议进行了较长一段时间.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复制了投诉人的官网包括使用投诉人的商 标,颜色和风格售卖超出投诉人提供的产品范畴的商品且借助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并获得 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供了完整的合作意向书并声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历史性的合作根据协议双方在正式合 作前存在一定时间的试运营期在试运营期满后双方如不继续合作合作意向书自动终止如继续合作双 方将另行签署新的合作协议.而事实是双方在试运营期满后决定不再合作.因此双方之间的合作于 2021年 2月 28日已经终止.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称其为 Xiaomi的经销商其购买 XIAOMI和 YOUPIN产品后在自营店销售网站是与小米 Xiaomi合作的并取得了 Youpin的文件.被投诉人在其 2022年 4月 8日的电子邮件通信中提供了一 页名为"合作意向书"的文件其中甲方为"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乙方为被投诉人.根据该合作意见书甲方在合法和规定的前提下向被投诉人销售产品被投诉人 筹划和运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风格必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设计并在上线之前需得到甲 方的最终确认被投诉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引入部分带流量的产品帮助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成长但是 被投诉人引入的产品需符合甲方的定位如引入的产品或品牌不符合甲方海外市场的长期定位被投诉人有义 务按照甲方的要求下架.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 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 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的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以中,英文撰写 的电子邮件对行政程序语言未作出评论.专家组认为根据规则第 11条第(a)项的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 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所以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但是专家组同时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 为英文网站且被投诉人亦使用中,英双语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 能力.为此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其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4页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上述第 4部分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 XIAOMIYOUPIN注册商标和 YOUPIN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其中 Xiaomi亦是投诉人的企业字号.投诉人的 YOUPIN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专家组认为将表示"选 择"的字典词汇"Choose"附加于投诉人的 YOUPIN商标之后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 淆性相似.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 1.8节. 因此本投诉满足政策第 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 XIAOMI YOUPIN商标和 YOUPIN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 议域名. 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称其是投诉人的经销商与投诉人存在合作关系并提供了一页名为合作意向书的不完整 的文件. 在专家组通过中心发出第二号专家组程序令后投诉人在 2022年 7月 4日作出回应并提供了完整的合作意 向书和补充意见.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辩称其为 Xiaomi的经销商其购买 Xiaomi和 Youpin产品后在自营店销售是不实的.投 诉人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争议进行了较长一段时间.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复制了投诉人的官网包括投诉人 的商标,颜色和风格售卖超出投诉人提供的产品范畴的商品且借助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并 获得商业利益.投诉人主张其及关联公司目前与被投诉人均没有任何关系.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历史性的合作根据协议双方在正式合作前存在一定时间的试运营期在试运营 期满后双方如不继续合作合作意向书自动终止如继续合作双方将另行签署新的合作协议.而事实是 双方在试运营期满后决定不再合作.因此双方之间的合作于 2021年 2月 28日已经终止.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曾经存在商业合作合作内容具体还包括"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被投诉人销售产品被投诉人筹划并独立运营 争议域名网站主推产品必须为有品主推产品以及在"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Xiaomi Youpin Technology Co., Ltd.同意的前提下引入部分带流量的产品.双方在合作意向书中约定对于双方合作产生的争议协 商不成的应当提交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专家组认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主要致力于通过行政程序快速有效的解决网络空间域名抢注的争 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有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因为商业合作产生的较为复杂的商业纠纷 包括双方之间的争议域名纠纷超出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解决范围不适宜于由行政专家组在域 名争议程序中解决或裁决而应当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鉴于上述理由争议域名的投诉属于较为复杂的商业纠纷超出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解决范围不 适宜于由行政专家组在域名争议程序中解决而应当由法院进行处理.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2022年 7月 22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