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elmont Village, L.P. 诉 yang zhi chao 案件编号 D2022-152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Belmont Village, L.P.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Freeborn & Peters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 yang zhi cha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2 年 4 月 28 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 年 4 月 29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 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 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亦于同日使用中,英双语就行 政程序的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电子邮件.中心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及 5 月 5 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 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修正本.被投诉人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 条与第 4 条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 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5 月 26 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第 2 页 2022 年 6 月 13 日中心指定 Sebastian M.W. Hughes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 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 7 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注册机构确认本案的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在收到中心发送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后投 诉人已经提交了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修正本.根据规则第 11 条第(a)项的规定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 言应当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主要使用商标 BELMONT VILLAGE 和 BELMONT VILLAGE SENIOR LIVING 提供辅助生活设施服务.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包括"Belmont Village"字样的商标例如美国注册商标第 2265492 号 BELMONT VILLAGE注册于 1999 年 7 月 27 日美国注册商标第 4907602 号 BELMONT VILLAGE SENIOR LIVING注册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国际注册商标第 1127376 号 BELMONT VILLAGE注册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投诉人拥有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宣传和提供老年人辅助生活设施服务.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所解析的网站上显示有第三方辅助生活设施服务的每点击付费链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 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 4 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第 3 页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 BELMONT VILLAGE 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区别仅在于省略了 BELMONT VILLAGE 商标中的最后一个字母"e".专家组认为由 商标的常见,明显或故意拼写错误组成的域名通常被认为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参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 1.9 节.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BELMONT VILLAGE 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 成了其在政策第 4 条第(a)项下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 4 条第(c)项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 种情形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 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 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 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对 BELMONT VILLAGE 商标享有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 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 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所解析的网站上显示有第三方辅助生活设施服务的每点击付费链接.因此 专家组认定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 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 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 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 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 4 条第(a)项下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如前所述投诉人注册和使用 BELMONT VILLAGE 商标的时间先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除与投 诉人的 BELMONT VILLAGE 商标混淆性相似外与投诉人的域名也仅仅相差一个字母 "e".此外争议域名解析至的网站上也显示有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每点击付费链接.专家组认为根据 政策第 4 条第(b)项第(iv)目被投诉人企图通过制造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 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以获取商业利益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 政策第 4 条第(a)项下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第 4 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 4 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 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 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2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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