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ashion Nova, LLC 诉 薛荧坤(Xue Ying Kun) 案件编号D2022-242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ashion Nova,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Ferdinand IP Law Grou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薛荧坤(Xue Ying Ku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DNSPod,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本。2022年7月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7月1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2年7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同日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另一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中、英文版本,并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投诉人确认其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2年7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当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8月1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8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8月17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注册机构已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投诉人已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的中文翻译并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当是中文且以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Fashion Nova, LLC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服装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美国知名的服装和电子商务公司之一。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有多个FASHION NOVA商标,其在中国亦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38773606号中国注册商标,指定第25类商品,注册于2020年7月28日。 本案争议域名于2022年5月22日注册。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www.fashionnova.com”相似的FASHION NOVA标志(包括使用大量来自投诉人官方网站的照片和抄袭了投诉人官方网站的设计风格),且销售和投诉人类似的商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须向专家组证明以下三项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FASHION NOVA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投诉人的商标已在全球乃至中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FASHION NOVA商标。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FASHION NOVA商标后添加了“online shop”(“网店”)一词,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ASHION NOVA商标混淆性相似,因为投诉人的FASHION NOVA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以被轻易识别出来。
第3页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用于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Fashion Nova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FASHION NOVA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完全是为了冒充投诉人。 投诉人的FASHION NOVA商标在全球及中国已享有知名度。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官方网站的设计风格十分相似,网站上除显示FASHION NOVA商标外,还大量使用了投诉人官方网站上的照片,销售的商品亦与投诉人的商品类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的答辩。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FASHION NOVA商标已广泛使用多年。此外,投诉人注册和使用FASHION NOVA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于2006年成立,亦于2006年开始使用FASHION NOVA商标,并于2020年在中国注册了FASHION NOVA商标。专家组认为,FASHION NOVA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产品。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及资源通过使用社交媒体Instagram、Facebook、TikTok及Twitter上宣传其品牌以增加其影响力及知名度,使投诉人的产品已在全球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在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Google”及“百度”输入“Fashion Nova”进行检索,结果显示大部分的检索结果均指向投诉人或其业务,证明了投诉人广泛使用FASHION NOVA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及对此商标享有的权利。 鉴于FASHION NOVA商标在全球的声誉、争议域名的构成及使用情况,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FASHION NOVA商标。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于建立一个销售与投诉人产品类似的在线网站,在网站上使用FASHION NOVA商标及大量使用来自投诉人的“www.fashionnova.com”官方网站的照片,给消费者一种虚假和误导性的印象,令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联。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显然是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以获取商业利益。同时,考虑到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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