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 袁子建zijian yuan 案件编号 D2022-268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袁子建zijian yu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7月 22日收到投诉书.2022年 7 月 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 7月 25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 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 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条与第 4条中心于 2022年 8月 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 8 月 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年 8月 2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中心于 2022年 8月 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 9月 1日中心指定 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 确保规则第 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覆盖消费电器,暖通空调,机器人与自动化系统,创新业务四大板块业务的全球科技集团在全 球拥有约 15万名员工业务涉及 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诉人连续多年上榜<财富>世界 500强2021年 排名第 288位.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多件 MIDEA商标至少包括 - 2001年 2月 28日注册于第 7类商品上的第 1530930号 MIDEA商标 - 2009年 8月 14日注册于第 8类商品上的第 5604181号 MIDEA商标以及 - 2013年 12月 21日注册于第 35类服务上的第 11258421号 MIDEA商标. 投诉人通过其主域名及的网站以及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保持强大的互联网和零售业 务.根据 2022年 5月的一份网页分析结果投诉人的主域名在中国的人气排名为第 1267位. 投诉人的 LinkedIn页面在全球拥有超过 60400名追随者其 Facebook 页面拥有超过 7300名追随者.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17年 8月 24日未指向任何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 MIDEA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 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属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 4条第(a)项之规定投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多件 MIDEA商标见上述第 4部分就 MIDEA享有注册商 标权.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争议域名中的顶级域".group".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 1.11节.鉴于域名在使用时不区分大小写故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MIDEA商标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 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要件. 第 3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清楚知晓和掌握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 情况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举证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 被投诉人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相关证据则应认为 投诉满足第二个要件.见WIPO Overview 3.0第 2.1节.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投诉人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 MIDEA商标及商号 包括注册域名.被投诉人不是在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也没有合法,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争议域名.争议域名 实际上未指向任何网站.被投诉人也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提出其对争议域 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因此投诉满足政策第 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要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及其 MIDEA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拥有 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以".group"作为顶级域以致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英文名称Midea Group此等情形难谓巧合.因此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 投诉人及其 MIDEA商标被投诉人选择注册完整包含投诉人 MIDEA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见 WIPO Overview 3.0第 3.2.2节.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未被投入实际使用不指向任何网站.鉴于投诉人的 MIDEA商标的极高 知名度被投诉人选择不进行答辩以及争议域名不具有善意使用的可能性等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 有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 WIPO Overview 3.0第 3.3节. 此外UDRP专家组通常认为与投诉人无关联关系的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的域名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推定为恶意.见 WIPO Overview 3.0第 3.1.4节. 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与其他知名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这可以佐证被投诉人注册争 议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所有人获得与其商标相对应的域名而不是为了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 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个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 4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 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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