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 刘志(zhi liu) 案件编号 D2022-292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无特别指出,以下统称“投诉人”),其皆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志(zhi li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 “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2年8月2日收到投诉书。2022年8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8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2年8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2年8月1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2年8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9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9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9月22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植根中国、创新驱动的全球化医药健康产业集团,业务内容包括制药、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医疗健康服务,并通过参股国药控股覆盖到医药商业领域。另一投诉人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投诉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诉人称其自2019年底新冠疫情(COVID-19)爆发以来一直积极参与新冠疫苗产品的研发和商业化,该疫苗的英文名为“Comirnaty”,中文名为“复必泰”或“復必泰”,并先后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省供应该疫苗。 投诉人注册并持有第305461632号“复必泰”中国香港商标,注册于202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于第5类商品;第305461641号“復必泰”中国香港商标,注册于2020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于第5类商品;第49090543号“复必泰”中国商标,注册于2022年5月28日,核定使用于第5类商品。 根据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本案被投诉人是刘志(zhi liu),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2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目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未投入实际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fubitai”是其注册商标“复必泰”和“復必泰”的中文拼音,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商标对应的中文拼音,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复必泰”和“復必泰”注册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拼音,或使用其注册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拼音注册争议域名。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享有对应的注册商标权利。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其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且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此外,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拼音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二者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联系。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被动持有行为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复必泰”和“復必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基于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时,应当通过直接对比争议域名字符与投诉人的商标,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若投诉人的商标可通过其音译在争议域名中被识别出来,则专家组通常会认为由投诉人商标的音译所组成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4节。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fubitai”和“.com”组成。其中,“.com”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通常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需纳入案件考量。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fubitai”,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中文拼音完全相同,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复必泰”和“復必泰”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第3页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复必泰”和“復必泰”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复必泰”和“復必泰”注册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拼音。投诉人在中国商标网查询“fubitai”的结果还显示,没有任何注册商标与“fubitai”相关。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是将会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现有证据,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条第(c)项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任何其他可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22年1月12日,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7日在中国香港获得“复必泰”和“復必泰”商标的注册,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投诉人提交了其官方网站和其它多个中国知名媒体对其“复必泰”和“復必泰”疫苗的报道作为支持其知名度的证据。专家组认为,在疫情期间,相关公众对与新冠疫苗有关的信息的关注度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投诉人的“复必泰”和“復必泰”商标在使用和注册后能较快获得一定知名度是可能且合理的。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其在各大搜索引擎输入“fubitai”后返回与其“复必泰”和“復必泰”相关内容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复必泰”和“復必泰”注册商标与其对应的中文拼音“fubitai”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此外,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拼音并非通用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因此,在缺乏合理解释和无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完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而仅仅基于巧合注册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争议域名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并未投入使用,被投诉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善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投诉人注册商标与其中文拼音之间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以及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可能妨碍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等因素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争议域名构成恶意(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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