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诉 黄玲HuangLing听见传媒东莞有 限公司Ting Jian Chuan Mei (Dong Guan)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2-387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其 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黄玲HuangLing听见传媒东莞有限公司Ting Jian Chuan Mei (Dong Guan)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 年 10月 13 日收到投诉书.2022 年 10 月 17 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 年 10月 19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 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 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2 年 10月 20 日收到由投诉 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收到投诉人重新提交的投诉书附件 5.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 条与第 4 条中心于 2022 年 11月 11 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 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12月 1 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 辩.中心于 2022 年 12月 2 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 年 12月 9 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 7 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 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短视频平台"快手"运营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快 手"诞生于 2011 年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其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京东商城达成合作完成了在港交所的 上市实现日活跃用户超过 2 亿.投诉人称"磁力聚星"是短视频兴起的产物是"快手"的一个达人生态营销平 台其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直播这一营销风口为品牌有效挖掘市场增量进而走进广大用户的视野.此外 "磁力聚星"吸引了权威媒体,知名明星的加入以释放短视频平台的品牌营销力助力品牌实现更多商业价值.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并持有多个"磁力聚星"商标包括第 48357404 号和第 48365352 号"磁力聚星"商标都注册 于 2021 年 3 月 14日分别核定使用于第 9 类商品和第 45 类服务第 48938928 号和第 48951040 号 " "商标分别注册于 2021 年 10 月 21日和 2021 年 12月 21日分别核定使用于第 9 类商品和第 35 类服务第 48942352 号和第 48924816 号" "商标分别注册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和 2021 年 11 月 14 日分别核定使用于第 38 类和第 41 类服务. 根据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本案被投诉人是黄玲HuangLing听见传媒东莞有限公司Ting Jian Chuan Mei (Dong Guan) You Xian Gong Si位于中国. 被投诉人于 2022 年 5 月 11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但是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 据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展示有投诉人的"磁力聚星"注册商标,介绍"磁力聚星"的内容以及包含"快手"字样的 内容.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cilijuxing"是其注册商标"磁力聚星"的中文拼音争议域名完 整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商标对应的中文拼音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并未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权利投诉人也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 用其注册商标或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构成善意地提供商 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经过投诉人持续的使用,宣传和投入其"磁力聚星"商标已经在中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 且与投诉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同样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注册商标.此外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磁力聚星"官方网站内容高度近似说明被投诉人企图通过 争议域名造成消费者对其网站上所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之间在来源者,附属者方面的认识混淆从而获取商业 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磁力聚星"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基于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政策第 4 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时应当通过直 接对比争议域名字符与投诉人商标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若争议域名由投 诉人商标的音译内容组成只要投诉人的商标可以通过其音译在争议域名中被辨识出来则通常可以认为争议 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构成政策下的混淆性相似.参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 1.14 节参见 E. Remy Martin & Co 诉 xiangwu 第 3 页 mengWIPO 案件编号 D2012-0069参见 La Roche-Posay Laboratoire Pharmaceutique 诉 Domain Whois Protection Service / sdfdsdfWIPO 案件编号 D2012-1606参见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诉 LichangzhouWIPO 案件编号 D2018-1932参见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和 上海复星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 刘志 Liu Zhi WIPO 案件编号 D2022-2921.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cilijuxing"和".com"组成.其中".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案件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cilijuxing"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中文拼音完全相同.为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磁力聚星"商标构 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磁力聚星"商标显示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针对投诉 人的商标这进一步验证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参见 WIPO Overview 3.0第 1.15 节.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磁力聚星"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本投诉满足政策第 4 条第(a)项 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不享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商标权利并确认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磁力聚星"注 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 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享有权利 或合法利益. 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 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虽然指向无效网站但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的网站展示有 投诉人的"磁力聚星"注册商标该网站相关网页涉及的关于"磁力聚星"的介绍与投诉人的"磁力聚星"平台高度近 似并且该网站中还出现了包含"快手"字样的内容.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目前将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的行 为也不符合政策第 4 条第(c)项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任何其他可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 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政策第 4 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 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 年 5 月 11日投诉人最早于 2021 年 3 月 14日获 得"磁力聚星"商标的注册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投诉人提交其官方网站内容,"2020 磁力聚星创作者生态价值报告",百度搜索引擎关于"磁力聚星"的搜索结果 作为支持其知名度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属于互联网服务行业互联网运营方式和快速广泛传播的特 点使得投诉人通过对其"磁力聚星"商标在互联网的推广和使用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定的知名度.鉴于 "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覆盖面和网络影响力投诉人的"磁力聚星"商标能够进一步在相关用户中快速积累知 名度存在合理的可能性.再者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拼音并非通用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因 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接纳投诉人"磁力聚星"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 本案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都位于中国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展示有投诉人"磁力聚星"商标, "磁力聚星"平台介绍和包含"快手"字样内容的网站并且在网站"联系我们"部分使用了"听见格林磁力聚星快手机构"字样说明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 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第 4 页 争议域名目前虽然指向无效网站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网站所展示内容对投诉人及 其注册商标具有明确指向本案被投诉人也并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反驳或否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 域名并建立"磁力聚星"网站意图通过制造该网站或网址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在来源 者,赞助者,附属者等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从而获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 争议域名均构成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政策第 4 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 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 4 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 诉人.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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