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XA SA 诉 蔡兴华Xing Hua Cai 案件编号 D2022-431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AXA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elarl Candé - Blanchard - Ducamp其位于法 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蔡兴华Xing Hua Ca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 年 11月 14日收到投诉书.2022 年 11 月 14 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 年 11月 18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 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2 年 11 月 1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 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2 年 11月 22 日收到由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订.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订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 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 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 条与第 4 条中心于 2022 年 11月 25 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 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 年 12月 15 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 辩.中心于 2022 年 12月 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 年 1 月 4 日中心指定 Joseph Simone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规则第 7 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 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 AXA SA 是 AXA 集团的控股公司其位于法国.2018 年AXA 集团成为世界第一大商业财产险 和意外险保险公司.该集团在全球拥有 153000 名员工是保险,储蓄和资产管理的全球领导者之一服务约 1.05 亿客户.该集团分布在多个国家在欧洲,非洲,北美洲和亚太地区等市场开展业务.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都拥有 AXA 注册商标包括于 1998 年 2 月 28日注册的第 1155921 号中国注册商标 指定在第 36类服务类别上.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 年 8 月 7 日.在投诉人提交投诉和专家组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均解析至一无法访问 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 AXA 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的区别仅在 "society"一词.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因此网络用户极易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首先被投诉人不以任何方式隶属于投诉人.投诉人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商标的域 名.其次被投诉人并非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熟知甚至与 AXA 这一名称毫无关联.再者争议域名并未用于 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投诉人曾向注册机构发送两份正式通知但是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考虑到 AXA 商标的驰名程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且争议域 名一直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也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出于善意使用而注册了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投诉书中提供了 AXA商标注册信息专家组经查验后认定其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有效.因此投诉人 对 AXA 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的争议域名为其包含了整个 AXA商标.而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 AXA 商标之后添加 的"-society"可译为"社会"一词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 1.8 节. 第 3 页 争议域名中的".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技术要求专家组在进行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 似的判定时无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WIPO Overview 3.0第 1.11.1 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 AXA 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 条 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是 AXA 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 AXA 商标.投诉人对该商 标享有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此外被投诉人并未善意 使用争议域名因为争议域名解析至一无法访问的网站.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 的责任进而转移至被投诉人一方.参见 WIPO Overview 3.0第 2.1 节. 由于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 利或已经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争议域名已被,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 主张作出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 条第(a) 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 4 条第(b)项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 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 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 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 产品或服务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 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对 AXA 商标享有权利且 AXA 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注册和使用 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争议域名的注册实在难为善意.被投诉人刻意注册完整包 含有投诉人 AXA 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显著部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而被投诉人所添加的"-society"一词 则无法排除因特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 AXA 商标混淆的印象故争议域名容易误导消费者.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而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根据先前的 UDRP 案例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会妨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 名.参见 WIPO Overview 3.0第 3.3 节.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形后特别是投诉人 AXA 商标的极高知 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基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 政策第 4 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第 4 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 4 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 投诉人. /Joseph Simone/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202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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