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eramicSpeed A/S 诉 He Jinfu 案件编号 D2023-094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eramicSpeed A/S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ykema Gossett PLLC其位于美利 坚合众国"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e Jinf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name.com Pte.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3月2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2023年3月3 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3月7日注册 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 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3年3月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 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向当事 人双方发送了电子邮件.2023年3月10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3年3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 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4月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 4月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4月13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 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丹麦公司制造用于自行车和工业机械的陶瓷滚珠轴承其业务包括销售高端滚珠轴承,陶瓷滚 珠轴承以及陆地车辆和自行车的零件和配件包括链条,轮胎,制动器,齿轮等.投诉人至少自2004年起 已开始在网上销售CERAMICSPEED品牌的产品其网站地址是"www.ceramicspeed.com".投诉人的业务遍 及美国和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在国际享有盛誉. 投诉人在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个CERAMICSPEED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最早期的第VR200700531 号丹麦注册商标指定第7类商品注册于2007年3月1日第1608826号国际注册商标指定第12类商品注 册于2021年6月24日第1059470号国际注册商标指定第7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注册于2010年9月21日 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1061561号国际注册商标指定第7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注册于2010年9 月21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及第1401104号国际注册商标指定第12类商品注册于2018年3月 2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于2023年1月4日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及 宣传所谓的投诉人的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CERAMICSPEED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 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行决定. 在本案中由于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为中文中心于2023年3月7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关于行政 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中心提交了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修正本并要求行政程序的语 言为中文. 因此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6.2 实质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 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第3页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CERAMICSPEED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投诉人的商标 已在全球使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术语"bike""自行车"加上投诉人的CERAMICSPEED商标 组成.投诉人的CERAMICSPEED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在投诉人的商标前添加"bike"不能阻止专家组 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和1.8节.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ERAMICSPEED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 第(a)项下的第一项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用于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 对"CeramicSpeed"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 来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或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 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的答辩或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在争议域名的相应网站上出售所谓的投诉人的产品甚至复制了投诉人的 产品说明误导性地转移消费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直接利用投诉人品牌的声誉在没有投诉人授权的 情况下企图窃取投诉人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个人资料数据及信用卡信息是以营利为目的.此外该网站并 没有在显著位置准确地披露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没有关联关系这一事实.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 网站的"关于我们"部分完全没有提及投诉人仅包含与质量,优质客户服务和产品等方面的信息从而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误导性.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 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 第二项证明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CERAMICSPEED商标己在许多国家注册并且已广泛使用多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 CERAMICSPEED商标在全世界已有了一定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产品.被投诉人却于 2023年1月4日 注册了争议域名投诉人注册和使用CERAMICSPEED 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且 争议域名中所添加的"bike""自行车"一词与投诉人的业务密切相关且争议域名的网站上复制并使用了投诉人 的CERAMICSPEED商标并出售所谓的投诉人的产品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 CERAMICSPEED商标.由此看来被投诉人是企图故意通过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 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 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知名商标相似的争议域名会给公众一种虚假和误导性的印象令公众产 生混淆误以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联损害投诉人的名誉和损害公众利益.专家组亦认为被投诉人无法 将与投诉人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次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以捕获不 知情的消费者企图从消费者那里获取个人信息及信用卡信息误使消费者相信其网站提供来自投诉人的折扣 产品.被投诉人企图通过利用投诉人的CERAMICSPEED商标的声誉进行交易及混淆和欺骗消费者并破坏了投 诉人的业务. 第4页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 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三项证明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 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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