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katerra Group IP Holdings B.V. 诉 陈晓磊chen xiao lei 案件编号 D2023-18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ekaterra Group IP Holdings B.V.其位于荷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Ploum其位于荷兰.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晓磊chen xiao l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4月 2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3年 4月 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 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4月 28日注册机构通过 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 Unknown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3年 4月 2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 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3年 4月 28日收到由投诉 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3年 4月 28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3年 4月 28 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 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 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条与第 4条中心于 2023年 5月 22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 程序于 2023年 5月 2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6月 11日.被投诉人没 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6月 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6月 21日中心指定 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 中心为确保规则第 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根据荷兰法律组建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荷兰鹿特丹.投诉人为全球最大茶叶公 司之一的 ekaterra集团公司的一部分生产并销茶与其他草本饮料.Choysa于 1905年首次引入新西兰并 在过去 100年间成为新西兰的标志性品牌.据投诉人所知和所信CHOYSA是一个独创性字汇在任何语言 中都没有特定含义.任何特定搜索引擎搜索"choysa"一词都只能找到投诉人的茶产品.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对下列注册商标享有权利 a) 新西兰注册第 7779号 CHOYSA注册日期为 1909年 4月 7日 b) 新西兰注册第 100621号 注册日期为 1973年 3月 21日. 在下文中统称为"CHOYSA商标". 本案被投诉人为是陈晓磊chen xiao lei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是 2016年 4月 19日.根据投 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于 2022年 12月曾跳转至一提供色情内容的网站但目前处于不可访问状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 CHOYSA商标的所有权人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商标.在审查投诉人商标与争议域名之间的 相同性或相似性时不需要考虑通用顶级域名"gTLD"".com".由于争议域名与 Choysa商标相同 并且投诉人已证明其拥有 CHOYSA商标权故满足了政策第 4(a)条第(i)项中提到的所述的第一个要素.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当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投诉人以"web.archive.org"网站网站时光机获得的讯息显示在 2022年 12月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提供色情内容的链接该些使用与 CHOYSA商标没有任 何关系.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对应的名称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也并 未以 Choysa为名而为人所知更没有获得任何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此外被投诉人也没有将 CHOYSA商 标用于任何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的目的.目前也未使用该争议域名指向任何网站并且有证据清楚地显示 被投诉人过去曾将该争议域名指向于内容为提供色情内容链接页面的网站.另外投诉人并未许可或以其他方 式准许被投诉人使用 CHOYSA商标或注册包含 CHOYSA商标的域名.由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 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满足本政策第 4条第(ii)款所述的第二个要素.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CHOYSA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一个多世纪.由于 CHOYSA商标是新西兰的知名商标和茶 叶品牌而且据投诉人所知并确信该词并未在世界任何地方被任何其他人注册为商标.被投诉人不可能在注 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及 CHOYSA商标的存在.因此被投诉人是故意试图透过争议域名造成与 CHOYSA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以获取商业利益进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虽然争议域名目前没有使 用但不使用域名并不妨碍根据被动持有原则而认定存在恶意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 3.3节.争议域名先前指向一个 显示色情内容的网站.因此很有可能被投诉人会创建一个网站将被投诉人的网址或位置或网站上的产品或服 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许可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 在线位置以牟取商业利益.由于该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 CHOYSA商标再加上"Choysa"是一个创造词 它除了是新西兰茶叶的知名商标外没有任何意义故被投诉人不太可能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鉴于该争议域 名与 CHOYSA商标相同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欺诈活动的风险很大.该争议域名有可 能因为与投诉人的商标直接相关而让公众感到困惑.故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第 3页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 11条第(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 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 规则第 10条第(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 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 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是以英文撰写并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 语言.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专家组在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 为中文 (1)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且根据规则第 11条第(a)项规定本案行政 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2) 当事人双方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 据的机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中心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一直以中,英两种语言与当事人双方联系.中 心在投诉书通知中告知被投诉人与行政程序语言有关的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 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等.然而被投诉人未进行任何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 出任何评论.本案并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亦不存在需要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特殊情 形.因此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但是由于被投诉人并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评 论为了高效及经济地进行该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及其附件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6.2 实质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 4条第(a)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i) 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拥有 CHOYSA商标及图形商标见上述第 4部分因此投诉人对 CHOYSA商标享有权利.除去通 用顶级域名后缀外本案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 CHOYSA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见 WIPO Overview 3.0第 1.7节.通用顶级域名后缀".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在专家组认定争 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时一般不予考虑.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CHOYSA商标相 同.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 4条第(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 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 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 4条第(c)项更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可以 第 4页 如何响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 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 4条第 (a)(ii)项规定的要求. 政策第 4条第(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响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使用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 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 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i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先前指向的网站为提供色情内容的网站链接.当投诉人提交投诉及专家组 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上述第 4条第(c)(i)项和第 (c)(iii)项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投诉人已证明其为 CHOYSA商标的所有权人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 CHOYSA商标 亦不曾同意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而且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于 CHOYSA商标 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注册机构提供的资料被投诉人的名称亦与 Choysa无关本案也没有证据显 示被投诉人已经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提出相关证据以显示其对 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即移转至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却未予以正式回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对 CHOYS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并且该商标在新西兰受到保护.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晚于 CHOYSA商标注册日期达百年之久被投诉人的姓名与 CHOYSA商标并无任何关联且"Choysa"本身并 不属于字典词汇然而被投诉人却刻意使用与 CHOYSA商标相同的单词注册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 投诉人不可能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及其 CHOYSA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 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亦未主张 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因此专家组基于对各种可能性的衡量后有理由相信被投诉 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CHOYSA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因此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的恶意注 册. 先前的 UDRP专家组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并将其链接到色情网站通常 能,构成恶意.参见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 诉 Better, Deals; Finestnames.comWIPO 案件编号 D2009-0702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投诉人的 MASTERCARD商标吸引网络用户至色情网站构成恶意 Dunkin' Donuts Incorporated and Dunkin' Donuts USA, Inc. 诉 DazzledesignsWIPO 案件编号 D2004-0436 被投诉人使用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的域名并将该域名指向色情网站其本身便构成恶意LEGO Juris A/S 诉 bangfei jiangWIPO 案件编号 D2012-1235 . 因此被投诉人曾经将争议域名用于色情网站的这一行 为构成恶意且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损害了投诉人商标的声誉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虽然争议域名目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考虑到投诉人已注册并使用的 CHOYSA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及 知名度,被投诉人几乎不可能将争议域名用于善意使用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妨碍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的认定.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第 5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 4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 人. /Peter J. Dernbach/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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