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Omega Pharma Nederland B.V. 诉 ye guixiang 案件编号 D2023-192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Omega Pharma Nederland B.V.其位于荷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其内部代理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 ye guixi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Gname.com Pte.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4月 28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同日 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 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5月 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a确认 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Redacted for Privacy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3年 5月 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 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发送了 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中心于 2023年 5月 1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条与第 4条中心于 2023年 5月 1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5 月 1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6月 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中心于 2023年 6月 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2023年 6月 8日中心收到第三方发出的电子邮件. 2023年 6月 15日中心指定 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 中心为确保规则第 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由于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且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版的投诉书修正本根据规则第 11条第(a)项的规 定专家组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百利高Perrigo国际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专注于个人护理产品.投诉人于 1975年创立了 BIODERMAL系列产品.BIODERMAL系列现在由护肤霜,洗面奶,防晒霜,身体乳液,眼霜及护肤油组 成.投诉人是以下商标的所有人 - 比荷卢商标 BIODERMAL于 1977年 7月 1日注册注册号为 342866注册在第 3类和第 5类商品 上及 - 比荷卢商标 BIODERMAL于 1978年 4月 1日注册注册号为 347150注册在第 3类和第 5类商品 上. 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还注册了域名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其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年 12月 14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美容和化妆产品包括 BIODERMAL品牌日 霜和洁面乳.网站内容为荷兰语在网页顶部显示"Biodermal Winkel"可译为"BIODERMAL 商店"和 题目为"Beauty".价格以欧元显示. 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提供的邮寄地址为一第三方的地址然而该第三方称其与本案无关.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 BIODERMAL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对于该域名不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并不以"Biodermal"这个名称为人所熟知其 对 BIODERMAL商标也没有任何权利.争议域名被用于销售美容和化妆产品的网上商店.该商店提供 BIODERMAL产品但也提供各种其他产品包括竞争产品如优色林,妮维雅,理肤泉,欧莱雅和倩碧.被投 诉人并非将争议域名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对争议域名的不正当使用可能会损害投诉人的商标权利. 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被投诉人知道 BIODERMAL商标因为他销售 BIODERMAL产品及其他品牌的产品.此外投诉人 1975年创立的 BIODERMAL品牌在荷兰享有盛誉被投 诉人不可能对此不知情.被投诉人并非偶然选择了 BIODERMAL这个品牌作为域名而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到 其网站.此外被投诉人正在使用投诉人的品牌 BIODERMAL来推广和销售竞争产品.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 过制造与 BIODERMAL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试图使消费者相信这是一家官方的 BIODERMAL网上商店并将持续如此.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 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第 3页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BIODERMAL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 BIODERMAL商标.其余部分为单词"online"可译为"在线"和一个通用顶级域 名后缀即".com")但是 BIODERMAL商标还是能在争议域名中被明显地识别出来.因此专家组认为该单 词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BIODERMAL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作为域名 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 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 4条第(c)项列举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 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 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 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美容和化妆产品包括 BIODERMAL品牌日霜和洁面乳.然 而该网站也销售其他产品包括直接竞争产品如优色林,妮维雅,理肤泉,欧莱雅,倩碧.因此在这种情 况下被投诉人不将网站仅用于销售标有 BIODERMAL商标的商品.此外网站没有透露被投诉人与 BIODERMAL品牌所有者没有关联.该使用不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中使用争议域名.参见 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案件编号 D2001-0903. 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形被投诉人的名称为"ye guixiang"与争议域名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 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商业性网站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 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 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 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 4条第(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 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 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 2022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 的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 BIODERMAL商标仅在商标之后添加单词"online".BIODERMAL商标是臆造 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 BIODERMAL品牌产品及显示 BIODERMAL产品的图形.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 第 4页 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 BIODERMAL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 名.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美容和化妆产品包括 BIODERMAL品牌日霜和洁面乳.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 6.B 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会造成因特网用户对该 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并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 站以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 4条第(b) 项第(iv)目的规定. 因此综合本案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 4条第(a)项 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 4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 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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