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NBA Properties, Inc. 诉 钟苑珍zhongyuanzhen aka zhong yuanzhen 案件编号 D2023-258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NBA Properties,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 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钟苑珍zhongyuanzhen aka zhong yuanzhe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23年6月15日 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 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6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 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未知及其联系信息不 一致.中心于2023年6月2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 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下称"政策"或"UDRP",< 统一域名争议解 决政策规则> 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 下称"补充规则"规定 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3年6月2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6月29日 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7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 年7月2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8月10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 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位于美国纽约是美国职业篮球协会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NBA"承担经营和 许可职能的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拥有NBA及其会员球队的商标标识,名称,符号,徽章,设计以及其他相 关知识产权以上合称"NBA知识产权". 投诉人负责NBA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并享有以各种商业和非商 业目的许可其他机构使用NBA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标有NBA商标的产品遍及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中国 在国际享有盛誉. 自1949年改名为"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后NBA沿用该名称至今.作为全球影响力最大的职业体育 联盟之一NBA每年开展季前赛,常规赛,季后赛和全明星赛为球迷奉上顶级篮球赛事.目前NBA正在超 过200个国家直播赛事根据Statista的数据NBA是2021年全球热度最高的赛事. 投诉人为多个包含NBA商标的持有人.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就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注册NBA商标其中包括以 下在中国及中国台湾省注册的商标 商标 注册号 国家/地区 类别 有效期限 NBA 770693 中国 41 1994年10月28日 - 2024年10月27日 NBA 1149992 中国 41 1998年2月7日 - 2028年2月6日 NBA 1170761 中国 25 1998年4月28日 - 2028年4月27日 NBA 00086108 中国台湾省 41 1996年11月1日 - 2026年1月31日 NBA 01388707 中国台湾省 35,43 2009年12月1日 - 2029年11月30日 投诉人早在1994年即建立了官网"www.nba.com"以在全球推广NBA球赛和相关业务.投诉人另许可制造和销 售NBA商标商品如球衣,球鞋等通过NBA Store"https://store.nba.com/"及各类平台进行销售.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于2013年3月25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以及于2015年7月5日注册了争议 域名.两争议域名网站都解析至一名称为"NBA台北专卖店"的网站低价销售NBA商品.两争 议域名网站现仍在营运.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B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 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 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第 3页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采纳投诉人就NBA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商 标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地区使用并注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和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后主要部分分别由 "nbatb"和"nbats"组成.两个争议域名完整包括了投诉人的NBA商标而关于后一部分"tb","ts"因为争议域 名网站名称名为"NBA台北专卖店"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推测即"tb"为"台北"的拼音"Tai Bei"的首字母缩写而 "ts"则为"Taibei Shop"的首字母缩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NBA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即便在其 后面附加"tb","ts"也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而通用顶级域名 ".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NBA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 第一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用于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 对NBA商标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没有 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或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使用了投诉人的NBA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在争议域名的相应网站上低价出 售NBA产品.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的写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还 自称"NBA台北专卖店".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直接利用投诉人品牌在中国的名气和声誉在没有投诉人的授 权情况下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来其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 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此没有作出任何的答辩或提供相应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 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 二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NBA商标早于1994年及1996年便在中国及中国台湾省第41类相关类别上注册并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 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专有产品.投诉人注册及使用NBA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 名的日期.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NB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产品已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享有 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且在知名搜索引擎网站输入"NBA"进行检索几乎所有结 果均指向投诉人.另外"NBA"并非汉语拼音或英语语言中的固有词汇而是美国职业篮球协会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的首字母缩写且在相关领域广为人知.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号称售卖投诉人的 产品.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NBA商标. 其次两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名称为"NBA台北专卖店"的网站说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NBA商标具有一定了 解并在争议域名网站低价销售NBA商品声称"因為本商城的所有商品都是直接從廠家進貨沒有任何的中間 商所以價格方便占有很大的優勢"然而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专家组认为被 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是误导消费者并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以吸引消费者访 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低价销售NBA商品企图通过利用投诉人的 声誉进行交易以混淆和欺骗消费者这显然构成了恶意行为.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 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第 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 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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