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 (HashKey数字资产集团有限公司) 诉 马 小科 (Ma Xiao Ke) 案件编号 D2023-267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 (HashKey数字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香港.投 诉人由其内部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马小科 (Ma Xiao Ke)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本. 2023年6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6月2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 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3年6月2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 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 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 本中文版本.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 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 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 4条中心于2023年7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7 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7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中心于2023年8月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8月14日中心指定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且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版的投诉书修正本专家组根据规则第 11条第(a)项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并以中文作出本裁决.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领先的数字资产管理和金融公司其产品和服务行销全球.自2018年以来投诉人一直在为机 构,办公室,基金和专业投资者提供区块链和金融科技行业的数字资产管理和金融技术服务. 投诉人 0F1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HASHKEY 商标包括 - 2019年12月14日在中国注册于第9类商品上的第 37629761号商标 - 2019年12月14日在中国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 37619953号商标 - 2019年12月14日在中国注册于第36类服务上的第 37613238号商标 - 2019年12月14日在中国注册于第42类服务上的第 37613277号商标 - 2019年4月30日在中国香港注册于第9,35,36,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第 304909294号商标 - 2019年10月16日在新加坡注册于第9,35,36,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第40201909221Q号商标. 除注册商标外投诉人持有多个包含"hashkey"字样的域名至少包括 - 注册于1998年1月26日的域名 - 注册于2018年3月7日的域名 - 注册于2018年3月7日的域名 - 注册于2018年9月3日的域名 - 注册于2018年11月15日的域名 - 注册于2019年11月29日的域名 - 注册于2021年5月12日的域名. 投诉人早在2018年10月已向潜在投资者分发带有HASHKEY商标的基金招股说明书并在2018年7月将 HASHKEY商标用于其会议宣传网站和小册子.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4月14日曾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 投诉人曾于2023年5月9日和 2023年5月19 日向被投诉人发送函件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并 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未作出回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1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组注意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商标信息中显示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香港数码资产集团公 司"英文名称与投诉人英文名称一致.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司法管辖区注册有多件HASHKEY商标见前述第4 部分就HASHKEY享有商标权.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 HASHKEY商标.由于从争议域名中可以识别出投诉人的HASHKEY商标争 议域名与投诉人的HASHKEY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节.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HASHKEY 商标后 添加"wealth"意为"财富"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见 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知晓和掌握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 况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举证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 投诉人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相关证据则应认为投 诉满足政策下的第二个要件.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未获投诉人的支持,赞助或认可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 使用投诉人的HASHKEY商标.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被投诉人并未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 非商业或合理使用. 此外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的风险. 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提出其对争议域 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有利证据因此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要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多年来一直在其HASHKEY商标下经营其数字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知名 度.鉴于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HASHKEY商标后添加的"wealth"意为"财富"与投诉人主营的数字资产 管理业务密切相关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及其HASHKEY商标被投诉人选 择注册完整包含HASHKEY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见WIPO Overview 3.0第3.2.2节.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突出显示"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出售"的网页.可见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很可能是向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争议域名以牟取比域名注册费更高 的商业利益这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3.0第3.1.1节.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不再指向任何网页但这不影响专家组关于恶意使用域名的上述认定.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个要件. 第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 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 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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