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桑道斯度假胜地国际2000股份有限公司(Sandals Resorts International 2000 Inc.) 诉 于青青(Yu Qing Qing) 案件编号 D2023-428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桑道斯度假胜地国际2000股份有限公司(Sandals Resorts International 2000 Inc.),其位于巴拿马。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德杰律師事务所(Dechert LLP),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于青青(Yu Qing Qi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10月1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10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3年11月27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3年11月27日,被投诉人反对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要求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2023年11月28日,投诉人告知中心其决定翻译投诉书,并且指出在提交投诉书时,投诉人已经提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中心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并确认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件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3年12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2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1月4日确认未收到被投诉人的正式答辩以及中心会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的程序。 2024年1月15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位于巴拿马,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提供全包式度假胜地的运营商。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投诉人是商标BEACHES、BEACHES RESORTS BY SANDALS以及BEACHES RESORTS FOR EVERYONE BY SANDALS的权利所有人。投诉人连续24年在世界旅游奖上被评为世界领先的家庭一站式度假品牌,并获得广泛的行业和消费者选择奖。 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推广,投诉人的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投诉人在中国市场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寻求商标注册保护。投诉人的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注册并受到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 商标注册号 国家/地区 类别 注册日 BEACHES 13557392 中国 16 2015年2月7日 BEACHES 13557388 中国 45 2015年2月14日 BEACHES 13557390 中国 39 2015年2月21日 BEACHES 9401357 欧洲联盟 35, 39, 41, 43, 44 2012年3月22日 169995 欧洲联盟 16, 25, 28, 42 1998年6月5日 14605513 欧洲联盟 16, 25, 35, 36, 39, 41, 43, 44, 45 2016年2月8日 15679715 欧洲联盟 16, 25, 35, 36, 39, 41, 43, 44, 45 2017年1月10日 BEACHES 2951577 美利坚合众国 39, 43 2005年5月17日 5362277 美利坚合众国 16, 25, 35, 36, 39, 41, 43, 44, 45 2017年12月26日 5304502 美利坚合众国 16, 25, 35, 39, 41, 43, 44, 45 2017年10月10日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位于中国,于2022年8月2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在提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网站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在专家组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第3页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中心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的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称作为一个中国人,中文是其母语,其更加熟悉和舒适使用中文进行沟通和表达。因此,被投诉人不同意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作为一个合法注册争议域名的个人,被投诉人希望能够在行政程序中使用中文进行交流。被投诉人相信使用其熟悉的语言能够确保其准确理解并有效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采纳投诉人就BEACHES及包括BEACHES RESORTS字样的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见上述第4部分)。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商标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并注册。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除去通用顶级域后缀“.xyz”后,主要部分由“beachesresorts”组成。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BEACHES商标并且投诉人的包含BEACHES RESORTS字样的注册商标在争议域名中亦可以被识别出来。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节. 此外,争议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后缀“.xyz”,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一般而言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下的第一项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用于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BEACHES、BEACHES RESORTS BY SANDALS或BEACHES RESORTS FOR EVERYONE BY SANDALS商标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或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并未实际投入使用。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除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外,并没有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的正式答辩或提供相应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二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第4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BEACHES商标早于2015年便在中国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而包含BEACHES RESORTS字样的商标亦分别于2016以及2017年在欧洲联盟及美利坚合众国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见上述第4部分),并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和服务。投诉人注册及使用其商标的时间远远先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日期。投诉人的产品已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且专家组通过自行在搜索引擎网站包括百度上搜索“beaches resorts”发现很多检索的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4.8节。此外,投诉人使用域名宣传和推广其服务。被投诉人虽然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但是并没有解释其为何选择“beaches resorts”注册争议域名以及会将争议域名作何使用。在考虑各种可能性后,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很有可能知道投诉人的商标。 其次,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并未投入实际使用,而处于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的状态。考虑到投诉人相关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其将如何使用争议域名等案件相关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也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和WIPO Overview 3.0,第3.3节)。此外,在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使用情况的变化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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