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icron Technology, INC.美光科技有限公司 诉 安芯微半导体技术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an xin wei ban dao ti ji shu (shen zhen) gu fen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3-478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Micron Technology, INC.美光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 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安芯微半导体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an xin wei ban dao ti ji shu (shen zhen) gu fen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珠海得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其 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及本案 所争议的另一个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以下合称"争议域名"和"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11月 17日收到投诉书.2023年 11月 1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11月 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 书中所列的注册人未知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3年 11月 2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 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3年 11月 24 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 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 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条与第 4条中心于 2023年 11月 2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11月 2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12月 14日.被投诉人于 2023年 12月 13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中心另外分别于 2023年 12月 21日和 26日收到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 料. 第2页 2023年 12月 26日中心指定 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 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 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于 1978年创立纳斯达克股票代码 MU是半导体提供商提供创新内存及存储解决方案产品包括 DRAM,NAND,NOR等高性能内存及存储产品组合以及 SSD,模组,MCP和其他半导体系统用于前沿 计算,消费品,网络和移动便携产品.投诉人主张其多次入选世界 500强.投诉人的业务遍布全球拥有约 43000名员工.在中国投诉人自 2004年即开始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西安市的 DRAM颗粒封装和测试以及模 组制造工厂,上海市的前沿 SSD和移动 NAND产品设计中心现有 3000多名员工.直到 2009年投诉 人已在中国成立了七家关联公司例如美光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美光半导体咨询上海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等. 在中国投诉人在半导体,存储器等产品上注册了多个 MICRON商标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专用权期限 MICRON 1485914 9 2000年 12月 7日至 2030年 12月 6日 3697568 9 2005年 4月 14日至 2025年 4月 13日 1 MICRON 4178872 40 2007年 12月 21日至 2027年 12月 20日 3448684 9 2004年 7月 14日至 2024年 7月 13日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公司成立于 2020年 6月 18日主营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等. 被投诉人拥有几个商标包括 ISOMICROWN和 ISOMICRON.与本案特别相关的商标是目前有效的中国商 标第 43945351号第 9类 商标注册于 2020年 10月 14日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和第 67116852号第 42类 商标注册于 2023年 12月 28日.2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和分别于 2020年 7月 21日,2022年 11月 23日注册.根 据投诉人提交的截屏争议域名曾被用作被投诉人的官方网站随后该域名跳转至争议 域名指向的网站争议域名注册后提供被投诉人的半导体,芯片,光耦 合元器件等商品或服务.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两争议域名并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 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该两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指出该商标目前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审理中. 2 投诉人曾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异议案件后对该商标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第3页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MICRON商标不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 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并非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并不满足政策规定的三个要素.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 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6.1 程序问题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的 专家组注意到规则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任何一方提交补充材 料的情况作出规定.规则第 10条允许专家组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任何一方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本案中投诉 人与被投诉人分别于 2023年 12月 21日和 26日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 4.6节规定提交或请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一方应明确说明补充材料与案件的相关性以及其为何无法在投诉 书或答辩书中提供这些信息否则原则上不予接受.专家组已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补充材料根据本裁决第 6.2部分论述的原因专家组是否接受该些补充材料并不影响本案审理. 6.2 实体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 MICRON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投诉人的商标已在全 球多个国家使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经投诉人的长期使用,宣传MICRON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 度尤其在半导体行业.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拥有关于 MICRON的中国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和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后主要 部分分别由"isocom-micron"和"isomicron"组成.两个争议域名完整包括了投诉人的 MICRON商标.因 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MICRON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 4条第(a)项下的第一项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恶意及政策的范围 本案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主张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主营项目毫无关联被投诉人是从工业互联产品特性和客户 需求出发提供端到端的,芯片级解决方案而投诉人是一家主要生产 NAND存储芯片,闪存,SSD驱动器 等的半导体产品制造商与被投诉人商标指定的类别截然不同.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是同业经营者当事人双 方均属半导体行业.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被投诉人网页截图争议域名解 析的网页上有"以先进的半导体技术推动人类进步"的广告语.专家组认为虽然当事人双方生产的商品和提 供的服务不完全一样但是都似乎属于半导体行业. 被投诉人答辩主张自争议域名使用以来其于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 的不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争 议域名是被投诉人的无形资产和品牌的一部分在投诉人发出任何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是善意使用争议域 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以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称于 2020年申请注册争议域名并申请了 第4页 ISOMICRON商标搭建了合法正确使用的项目网站"安芯微半导体官网"所以即便投诉人认为其商标注册 在先也不可能确定恶意使用的要素.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 ISOMICRON商标后以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 并在网页上以 ISOMICRON商标作为标识乃规范使用.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的第 43945351号 ISOMICRON商标于 2020年 10月 14日注册目前处于无效宣告 案件审理中被投诉人的第 67116852号 ISOMICRON商标注册于 2023年 12月 28日.被投诉人于 2020 年 7月 2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并于 2022年 11月 2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主张"iso"有多种含义包括在体系认证中可理解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简称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在摄影中"iso"代表的则是相机底片或者感光元件的感 光度在电脑储存格式中"iso"则是一种光盘镜像是标准的光盘映像文件格式而在光耦合元器件领域 中"iso"还可以理解成隔离"com"本身具有组成,强调等含义在域名领域"com"是国际最广泛流行 的通用域名格式在通信传输领域com是串行接口简称串口也称串行通信接口或串行通讯接口通常指 COM接口是采用串行通信方式的扩展接口而"micron"一词可翻译为中文"微米".被投诉人将这些 术语自由组合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臆造词组"isocom-micron"及"isomicron".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交 的证据显示"isocom"为知名的光电耦合器制造商 Isocom Components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mircon"可 代表投诉人商标 MICRON且虽然被投诉人的商标为 ISOMICRON但被投诉人却选择该商标中的第四个字 母"m"作为图形标识 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展示并随后申请注册为商标投诉人持有在先注册的 商 标.因此被投诉人如其主张将"iso","com"和"micron"自由组合用于注册商标 ISOMICRON和争 议域名还是出于攀附第三方公司的商标和商誉的目的其真实的想法值得怀疑. 虽然专家组怀疑被投诉人将"iso"和"micron"组合成"isomicron"及将字母"m"分别申请注册为商标以 及注册争议域名的动机即使投诉人的 MICRON和 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并在中国在 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专家组不能忽视"micron"一词在中文意为"微米"且这一词汇在芯 片,半导体行业经常被使用以及不能忽视被投诉人目前持有有效的第 43945351号 ISOMICRON及第 67116852号 ISOMICRON注册商标和使用 ISOMICRON生产和销售其产品.虽然投诉人曾对第 67116852号 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异议案件后对该商标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专家组认为政策主要致力于通过行政程序快速有效的解决域名抢注的争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当事 人双方目前还分别持有有效的 MICRON和 ISOMICRON注册商标.双方之间的争议存在的复杂的事实与法律 问题不属于典型的域名争议.此类复杂的争议包含双方之间的争议域名纠纷远远超出了政策的解决范 围不适宜由行政专家组在域名争议程序中解决或裁决.同时由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局限性和本案的复杂 性以及一般正常情况下专家组只接受当事人双方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提交的说明和有关证据材料不对当 事人双方进行询问和质证.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后专家组认为本案超出了政策的解决范围不适宜由行政专 家组在域名争议程序中解决而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专家组同时明确本行政程序和裁决不 影响双方提起其他法律程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专家组决定驳回投诉. /Deanna Wong Wai Man/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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