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rapelli Firenze, S.p.A. 诉 吴清儒(wu qing ru) 案件编号 D2023-534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arapelli Firenze, S.p.A.,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Elzaburu,其位于西班牙。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清儒(wu qing r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3年12月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12月2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4年1月2日,中心向投诉人披露了注册机构提供的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 2024年1月2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告知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2024年1月5日,投诉人确认其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2024年1月5日,被投诉人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1月15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1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2月4日。被投诉人没有提交正式答辩书。中心于2024年2月5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 2024年2月15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位于意大利的橄榄油生产商Carapelli Firenze, S.p.A.,于1893年创立,以提供特级初榨橄榄油等食品而闻名。 投诉人就 CARAPELLI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第73688758号CARAPELLI注册商标(注册日期1989年2月28日);和 - 国际第546560号CARAPELLI注册商标,被指定国家包括中国(注册日期1990年1月15日)。 投诉人注册并使用含有CARAPELLI商标的域名,比如“www.carapelli.com”。 被投诉人经注册机构披露是一位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6月23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出售域名的交易平台网站“www.dan.com”用以出售争议域名。 2023年9月7日,投诉人通过注册机构向被投诉人发出停止侵权警告函,被投诉人未作出回应。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自1893年起成立Carapelli Firenze, S.p.A.食品公司,并就CARAPELLI注册有意大利、美国、欧洲联盟等商标,已就该商标建立非常良好的商誉。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CARAPELLI,而“.info”为通用顶级域名,并不影响判断争议域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甚至,顶级域名“.info”可能会让互联网使用者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提供跟投诉人的CARAPELLI商标有关的信息。因此,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CARAPELLI商标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据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对于CARAPELLI商标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对于争议域名亦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表示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CARAPELLI商标。被投诉人注册并出售争议域名,企图获取不法商业利益,不构成合理地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另外,针对投诉人2023年9月7日发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被投诉人并未作出回应,此举与对被指控域名抢注的善意注册人的合理预期不相符。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 CARAPELLI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该商标已被广泛使用。由于CARAPELLI并非字典词汇,被投诉人理应知晓投诉人及其CARAPELLI商标。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以950美元的价格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或转让争议域名,以牟取商业利益。此外,由于争议域名是由投诉人的商标与描述性词语“.info”组成,存在让互联网用户在不注意的情况下会错误前往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风险。另外,过去也有其他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提起UDRP投诉,先前的专家组就相关案件都作出了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由此可知被投诉人存在域名抢注的惯行。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除了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提出相应的理由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第(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以英文撰写,并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是英文。被投诉人则要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其为中国公民且母语为中文并且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专家组在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 (1)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确实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2) 当事人双方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此外,专家组亦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包含有英文的内容,所以被投诉人可能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其次,中心使用了中、英双语发送投诉书通知,被投诉人可以已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答辩,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交正式的答辩。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同时,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考虑,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翻译件。 6.2 实质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已注册CARAPELLI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第73688758号CARAPELLI注册商标和国际第546560号CARAPELLI注册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为CARAPELLI注册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 争议域名由“carapelli”及“.info”两部分所组成。其中,通用顶级域名后缀“.info”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并不会妨碍专家组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判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CARAPELLI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第(c)项更逐一列明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
第4页 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满足政策第4条第(a)(ii)项规定的要求。 政策第4条第(c)项列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使用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证明其为CARAPELLI商标的所有权人,且称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CARAPELLI商标,亦不曾同意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而且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于CARAPELLI商标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根据注册机构提供的资料,被投诉人的名称“吴清儒(wu qing ru)”亦与CARAPELLI商标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经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再者,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域名的交易平台网站用以出售争议域名,此举显然是为了牟取商业利益。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并非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亦非合法地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之责任随即移转至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却未予以正式回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早已注册并使用了CARAPELLI商标,并建立了良好的商誉。被投诉人只要通过简单的网络搜寻,就可以清楚了解投诉人、其商标和官方网站,却仍故意注册了争议域名。CARAPELLI本身并非字典词汇,没有固定意义,因此投诉人的CARAPELLI商标享有较高的显著性。由于争议域名是由投诉人商标与描述性的域名后缀“.info”组成,专家组认为互联网用户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会介绍有关投诉人的信息,而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争议域名的构成会使人产生其与投诉人相关的混淆。争议域名实际指向一个买卖域名的网站用以出售争议域名,表明被投诉人的主要目的是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950美元的价格销售或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得高于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收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另外,过去也有其他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提起UDRP投诉,先前的专家组就相关案件作出了有利其他投诉人的裁决。由此可知被投诉人存在域名抢注的惯行。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第5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24年2月29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