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Notesco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诉 Che Qian Ying 案件编号 D2024-023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Notesco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其位于塞浦路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其内部代理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Che Qian Yi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name.com Pte.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英文版本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1月2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此外,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 2024年1月22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4年1月23日,投诉人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版本。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其翻译版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2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2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2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2月2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3月5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根据塞浦路斯法律正式注册并存在的在线外汇衍生品服务商,并且受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监管。 投诉人运营网站“www.ironfx.eu”,为欧洲的零售和机构客户提供服务。投诉人隶属于Notesco Group,该集团在全球设有办事处。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多个包含“Ironfx”字样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第1129032号国际注册商标IRONFX,注册于2012年6月28日,涵盖第36类,领土延伸至亚美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国、古巴、列支敦士登、摩纳哥、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塔吉克斯坦、乌克兰等司法管辖区。 投诉人是域名的注册人。 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Che Qian Ying,位于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11月23日。投诉书提及争议域名指向非活跃网页。在专家组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仍然指向非活跃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对IRONFX商标享有商标权。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IRONFX商标。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IRONFX商标。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以前,投诉人的IRONFX商标已经被广泛使用。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晓投诉人的IRONFX商标。虽然被投诉人没有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但这并不妨碍对于其恶意使用的认定。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
第3页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在收到中心的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后,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翻译版本的投诉书。因此,专家组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为中文。 6.2 实体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投诉人已经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取得了IRONFX商标的注册,包括但不限于第1129032号国际注册商标IRONFX。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IRONFX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lronfx”,其将“ironfx”部分的首字母“i”替换成与之极其近似的“l”,造成对投诉人的注册商标IRONFX的错误拼写。由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IRONFX在争议域名中仍然清晰可辨,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后缀“.net”是通用顶级域名,为必要的功能性组成部分,被视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在认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通常无需被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本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第(c)项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IRONFX商标。根据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因此,本案中无任何相关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或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准备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或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鉴于此,专家组没有发现本案具有政策第4条第(c)项所列明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其他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主要是用于向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人)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以获得被投诉人可以证明的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更高的收益;或者
第4页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人获得与该商标相对应的域名,条件是被投诉人已经从事此类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是为了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通过在对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本案中,和投诉人毫不相关的被投诉人注册了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其行为本身即可被推定为恶意。同时,一个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则表明他人能注册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的几率越小。而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商标含有的商业价值越大,他人企图抢注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就更加强烈。 投诉人注册和使用IRONFX商标的时间皆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投诉人的IRONFX商标标识了该商标的服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亦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了与IRONFX商标只有一个字母之差的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道投诉人IRONFX商标的情况下,基于巧合注册了争议域名。在知晓投诉人及其IRONFX商标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恶意。 虽然在投诉书提交时,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考虑到投诉人的IRONFX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争议域名由对该商标的错误拼写构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对其恶意的认定。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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