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li Lilly and Company(礼来公司) 诉 唐孝兵(tang xiao bing) 案件编号 D2024-09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Eli Lilly and Company(礼来公司),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Faegre Drinker Biddle & Reath, LLC,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唐孝兵(tang xiao bi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3月4日收到投诉书。2024年3月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3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身份不明的注册商)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4年3月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3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3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4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4月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4月10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制药公司。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LILLY商标的权利可以追溯到1895年2月1日,当时投诉人已开始在商业活动中使用LILLY商标。迄今为止,投诉人已在全球114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178个LILLY商标,其中包括以下注册商标: 商标 注册号 司法管辖区 类别 注册日期 LILLY 1,226,434 美国 5 1983年2月8日 LILLY 19240250 中国香港 5 1923年12月14日 LILLY 19590228 中国香港 5 1958年9月12日 投诉人同时拥有旗下产品的CIALIS商标,包括以下注册商标: 商标 注册号 司法管辖区 类别 注册日期 CIALIS 2,724,589 美国 5 2003年6月10日 CIALIS 200016367 中国香港 5 1999年6月17日 除以上注册商标外,投诉人于1991年5月10日注册了域名用作其官方网站。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1年11月29日,解析至一网站,声称是投诉人在中国香港的官方网站,并销售所谓的投诉人的CIALIS品牌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第3页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采纳投诉人就LILLY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商标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后,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由“hklilly”组成,分成“hk”与“lilly”两部分。前一部分“hk”在英文中能理解为中国“香港”的名称缩写,后一部分“lilly”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LILLY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即便在其前面附加表示“其他术语,也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而通用顶级域名“.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ILLY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用于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LILLY商标、CIALIS商标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或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使用了投诉人的LILLY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在争议域名的相应网站上出售投诉人旗下的CIALIS产品。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在争议域名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的写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还自称“Cialis犀利士香港官网”和“香港犀利士特约经销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亦不属于非商业性的合法或合理使用。被投诉人企图利用投诉人商标的名气和声誉,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访问其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也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的风险。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此没有作出任何的答辩或提供相应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二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LILLY商标早于1923年便在中国香港注册,而旗下产品使用的CIALIS商标也于1999年在中国香港注册,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专有产品。投诉人注册及使用LILLY商标及CIALIS商标的时间均先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LILLY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产品已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有关于投诉人公司的介绍及号称售卖投诉人的CIALIS产品。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及其相关商标。 其次,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名称为“Cialis犀利士香港官网”的网站,在网站上介绍投诉人的公司,并称其为“香港犀利士特约经销商”和在网站上销售所谓投诉人的CIALIS商品,说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具有一定了解。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声称为投诉人在中国香港的特约经销商,然而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误导消费者并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制造与投诉人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以吸引消费者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这显然构成了恶意行为。
第4页 此外,投诉人的CIALIS产品是处方药,只能通过医生处方获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可被视为“非法销售”,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可能对投诉人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并对消费者造成负面影响,这进一步构成恶意。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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