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ave the Duck S.p.A. 诉 赵永健(Zhao Yong Jian),温州富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Wen Zhou Fu Jie Jin Rong Xin Xi Fu Wu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4-119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ave the Duck S.p.A.,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tudio Legale de Vietro,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永健(Zhao Yong Jian),温州富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Wen Zhou Fu Jie Jin Rong Xin Xi Fu Wu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意大利文版投诉书。2024年3月2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3月2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24年3月25日,中心使用中、意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4年3月28日,投诉人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供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4月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4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4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4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4月26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Save the Duck S.p.a.是一家意大利服装公司,品牌名为SAVE THE DUCK。SAVE THE DUCK品牌的声誉源于其对保护动物和环境的持续承诺,并因此获得了全球的认可。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多个包含SAVE THE DUCK的注册商标,包括以下: - 国际注册第25类第1141758号注册商标SAVE THE DUCK,注册于2012年11月12日,领土延伸至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大韩民国、中国等司法管辖区受到保护; - 国际注册第18类第1199343号注册商标SAVE THE DUCK,注册于2014年1月24日,领土延伸至澳大利亚、瑞士、中国、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受到保护;和 - 国际注册第3、16、18、25和28类第1448950号注册商标SAVE THE DUCK,注册于2018年11月16日,领土延伸至澳大利亚、瑞士、中国、日本等司法管辖区受到保护。 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赵永健(Zhao Yong Jian),温州富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Wen Zhou Fu Jie Jin Rong Xin Xi Fu Wu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11月15日。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在显要位置展示投诉人商标的网站,该网站包含与投诉人相同型号的商品和图片内容,并销售所谓的SAVE THE DUCK品牌服饰。在专家组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仍然指向该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对SAVE THE DUCK商标享有商标权。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并且在域名中添加了词汇“it”,争议域名整体上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SAVE THE DUCK商标。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以前,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已经被广泛使用。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晓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将争议域名用于含有与投诉人相同型号的商品和图片内容的网站,以冒充投诉人的网站,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在收到中心的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后,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版本的投诉书修正本。因此,专家组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为中文。 6.2. 实体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投诉人已经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取得了SAVE THE DUCK商标的注册。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其作为域名可识别的部分“savetheduck”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争议域名在投诉人注册商标前添加了字母“it”(可用作“意大利”的国家代码)。SAVE THE DUCK商标可以在争议域名中被明显地识别出来。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中添加的字母“it”及符号“-”并不妨碍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8节。其余部分为通用顶级域名“.shop”,专家组认为该部分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需要在本案中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第(c)项的规定,被投诉人可以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SAVE THE DUCK商标。根据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目的,或其已在或准备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相反,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风险(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综上及根据专家组在第三个要素下的认定,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4页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的规定,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情况表明[被投诉人]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人)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被投诉人]可以证明的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更高的收益;或者 (ii) 被投诉人已注册该域名,其目的是防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人获得与该商标相对应的域名,只要[被投诉人]已参与了此类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已注册该域名,主要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本案中,和投诉人毫不相关的被投诉人注册了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其行为本身即可被推定为恶意。同时,一个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则表明他人能善意注册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的几率越小。而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商标含有的商业价值越大,他人企图抢注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就更加强烈。 投诉人注册和使用SAVE THE DUCK商标的时间皆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和标识了该商标的商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司法管辖区亦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同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SAVE THE DUCK商标。在此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道投诉人SAVE THE DUCK商标的情况下,基于巧合注册了完全包含SAVE THE DUCK商标的争议域名。在知晓投诉人及其SAVE THE DUCK商标和业务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解析至模仿投诉人官方网站的仿冒网站。该网站不仅展示有投诉人的SAVE THE DUCK商标,还与投诉人官方网站的图片、文字及网页设计布局相似。此外,网站上也未在显著位置准确地写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已构成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互联网用户对被投诉人网站、网址以及上面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产生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该行为已经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目下关于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的情形。 另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的答辩。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选择“savetheduck”一词的合理性,或对其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这进一步证实了有关其恶意行为的推断。参见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诉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2-0787。 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形后,特别是投诉人SAVE THE DUCK商标具有的知名度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申请争议域名注册时已知道SAVE THE DUCK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基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第5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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