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Jacquemus SAS 诉 水雅旋 (Parker Martin) 案件编号 D2024-1469 1. 当事人双方 投诉人是Jacquemus SA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BK律师事务所,其位于法国。 被投诉人是水雅旋(Parker Martin),其位于中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域名为(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4月8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4年4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4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4年4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4年4月11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4年4月11日,投诉人提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2条和第4条的规定,中心于2024年4月17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4月1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7日。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因此,中心于2024年5月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中心于2024年5月14日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法国巴黎的公司。投诉人自2013年以来一直以JACQUEMUS商标经营其服装和时尚配饰系列。 投诉人拥有多个JACQUEMUS注册商标,其中包括: - 国际注册商标JACQUEMUS,于2019年11月19日注册,注册号1513829,注册类别为第14、24和28类,在中国、美国等司法管辖区获得保护; - 欧洲联盟注册商标JACQUEMUS,于2019年10月18日注册,注册号018080381,注册类别为第14、24和28类;以及 - 法国注册商标JACQUEMUS,于2013年12月24日注册,注册号4057016,注册类别为第9、18和25类。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3月23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经解析到一个在显要位置展示JACQUEMUS商标并声称销售JACQUEMUS产品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一)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而域名仅包含拉丁字符。投诉人提出,争议域名网站为英文网站,这表明被投诉人具有英文知识。 (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称,争议域名已将其商标完整地囊括其中,添加术语“vips”和通用顶级域“.shop”不足影响争议域名与商标JACQUEMUS混淆性相似。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称,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JACQUEMUS商标作为域名。投诉人声称,使用争议域名并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的注册是恶意的。投诉人声称,由于JACQUEMUS商标在美国等地享有很高声誉,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JACQUEMUS商标的存在。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销售涉嫌假冒的投诉人产品。投诉人还声称,被投诉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一直保持匿名,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这进一步表明争议域名的注册是恶意的。 (五)救济措施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分析和认定 6.1 程序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以注册协议的语言为准。
第3页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用注册协议以外的其他语言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精神,依据政策和规则行使此类自由裁量权,同时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各方理解和使用相关语言的能力、时间和费用等事项(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4.5.1节)。 投诉人主张基于本案的特定情况,要求专家组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投诉人陈述的原因包括:(1)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构成而非中文字符;(2)争议域名网站使用英文,这表明被投诉人能理解英文;以及(3)若要求本程序以中文进行,即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会对其产生较大的经济费用并造成程序的拖延,这对投诉人不公平。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由拉丁字母构成,网站内容也主要使用英文。鉴于此,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并且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实体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投诉人注册和拥有JACQUEMUS商标,而注册时间皆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此外,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JACQUEMUS商标。“vips”一词的添加并不妨碍根据政策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存在混淆性相似性。WIPO Overview3.0,第1.8节。 UDRP专家组通常认为,在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不考虑通用顶级域(本案中“.shop”)。请参阅 Virgin Enterprises Limited 诉 Cesar Alvarez,WIPO案件编号D2016-2140。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尽管UDRP程序中的证明责任总体上由投诉人承担,但专家组已认识到,证明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能会导致艰巨任务,这些信息通常主要在被投诉人的了解或控制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则该要素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被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尽管证明责任始终在投诉人身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此类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人已满足政策下的第二项要素。WIPO Overview3.0,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持有多个JACQUEMUS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皆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亦指出其并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JACQUEMUS商标或是包含JACQUEMUS商标的域名。该网站在显要位置展示投诉人JACQUEMUS商标并声称销售投诉人JACQUEMUS产品,但该网站并不含有任何解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具有任何关系的声明。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反驳投诉人的初步证据,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其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最后,也同样没有证据支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a)项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条第(a)项第(iii)目,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了一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列出的四种情形),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这些情形,则应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第4页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经解析到一个在显要位置展示投诉人JACQUEMUS商标并声称销售JACQUEMUS产品的网站, 由于该商标在美国等地享有国际声誉,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因此,专家组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基于上述原因,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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