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hevron Corporation和Chevr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诉 于青青(Yu Qing Qing) 案件编号 D2024-16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hevron Corporation(“第一投诉人”),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和Chevr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第二投诉人”),其位于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emys Limited,其位于联合王国(“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于青青(Yu Qing Qi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4年4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4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24年4月23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告知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2024年4月24日,投诉人确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同日,被投诉人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4月29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4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5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提交正式答辩书。中心于2024年5月28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
第2页 2024年5月31日,中心指定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第一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能源和技术公司,成立于1879年,主要业务涉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是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第一投诉人目前活跃在全球超过180个国家,运营“雪佛龙”(Chevron)和“加德士”(Caltex)等品牌。 2001年,第一投诉人收购了其竞争对手Texaco, Inc.及其TEXACO品牌。自此,TEXACO品牌成为第一投诉人集团和品牌家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第一投诉人被《福布斯》全球2000强榜单列为全球第26大上市公司,它还在《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榜单中排名第23位,2023年的收入超过2400亿美元。 TEXACO自己的品牌历史可以追溯到1902年。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销售以TEXACO品牌命名的润滑油和其他石油产品。 第二投诉人是投诉人集团的知识产权持有公司,持有包括TEXACO在内的多个商标。 投诉人在保护其品牌和商标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曾在之前的域名争议中成功捍卫了他们的TEXACO(及CHEVRON)权利。 投诉人注册了多件TEXACO商标,至少包括: - 1921年11月16日注册于英国的第UK0000420626A商标; - 1965年8月24日注册于美国的第794947号商标; - 1998年11月17日注册于欧洲联盟的第000142398号商标; - 中国的第75663号商标,经续展,其当前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为2016年11月22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3月8日,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The domain name Texaco.xyz is for sale!”)的网页,以1450美元的价格进行出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第二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除了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外,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
第3页 文。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包括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争议域名指向一个英文的页面,用以出售争议域名,以及如果投诉人需要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将会给投诉人带来额外的费用及造成行政程序的延误。被投诉人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专家组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形后,包括争议域名的构成、争议域名指向的页面基本为英文以及当事人的语言请求,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为中文,但同时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专家组认为该决定既能保证行政程序经济、高效地进行,又不会对当事人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 6.2 实体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不同法域注册了多个TEXACO商标。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无需考虑争议域名中的顶级域“.xyz”。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 争议域名的主识别部分为“texaco”,与投诉人的TEXACO商标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清楚和掌握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举证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相关证据,则应认为投诉满足第二个要件。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就TEXACO并不持有任何商标权;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被投诉人注册、使用含有TEXACO商标的域名。 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亦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此外,被投诉人的名称与争议域名完全无关,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提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因此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要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TEXACO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专家组认为,TEXACO商标除了作为投诉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标识外没有其他含义。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The domain name Texaco.xyz is for sale!”)的网页,显示争议域名正在以1450美元的价格出售。
第4页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TEXACO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向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以牟取比争议域名注册费用更高的商业利益,此等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见WIPO Overview 3.0,第3.1.1节、第3.2.2节。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曾注册多个其他包含第三方商标的域名并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作为被投诉人。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个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第二投诉人即Chevr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