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Maternity IP Holdings LP 诉 张煜(zhang yu) 案件编号D2024-1857 1. 当事人双方 投诉人是Maternity IP Holdings LP,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ESCA 律师事务所, 其位于美国。 被投诉人是张煜(zhang y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域名为(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5月2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4年5月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5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4年5月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4年5月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4年5月6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4年5月6日,投诉人提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2条和第4条的规定,中心于2024年5月16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5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5日。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因此,中心于2024年6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中心于2024年6月14日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 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声称自1982年以来一直以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等商标经营其孕妇服装和配饰系列产品。 投诉人拥有如下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注册商标: - 美国注册商标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于2015年4月7日注册,注册号4717215,注册类别为第25类。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0年5月25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解析到一个声称销售孕妇服装和首饰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一)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而争议域名仅包含英文。投诉人提出,争议域名网站为英文,同时使用了多个投诉人所持有的英文商标,这表明投诉人具有英文知识。 (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称,争议域名已囊括商标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的主要部分并删除“by motherhood”,添加通用顶级域“.com”并不足影响争议域名与商标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混淆性相似。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称,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商标作为域名。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通过售卖假冒投诉人的商品以损害投诉人商誉来获利,因此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网站中的附带条款页面使用了SECRET FIT BELLY及DESTINATION MATERNITY商标,所以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存在。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销售假冒的投诉人产品。投诉人还声称,被投诉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一直保持匿名,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这进一步表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 (五)救济措施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和认定 6.1. 程序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以注册协议的语言为准。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用注册协议以外的其他语言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精神,依据政策和规则行使此类自由裁量权,同时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各方理解和使用相关语言的能力、时间和费
第 3 页 用等事项(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4.5.1节)。 投诉人主张基于本案的特定情况,要求专家组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投诉人陈述的原因包括:(1)争议域名整体以英文构成;(2)争议域名网站仅包含英文,其中亦使用了投诉人所持有的英文商标和使用美元作为交易货币,这表明被投诉人能理解英文;以及(3)若要求本程序以中文进行,即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会对其产生较大的经济费用并造成程序的拖延,这对投诉人不公平。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构成,网站内容仅包含英文。鉴于此,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并且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实体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投诉人在美国注册有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商标。 专家组认为,从争议域名中可以辨认出投诉人商标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混淆性相似。WIPO Overview 3.0,第1.7节。 此外,UDRP专家组通常认为,在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不考虑通用顶级域(本案中“.com”)。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尽管UDRP程序中的证明责任总体上由投诉人承担,但专家组已认识到,证明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能会导致艰巨任务,这些信息通常主要在被投诉人的了解或控制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则该要素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被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尽管证明责任始终在投诉人身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此类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人已满足政策下的第二项要素。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持有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也称,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BUMPSTART BY MOTHERHOOD MATERNITY商标作为域名。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反驳投诉人的初步证据,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其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最后,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条第(a)项第(iii)目,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了一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列出的四种情形),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这些情形,则应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了域名。 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于争议域名之前。考虑到争议域名的构成和投诉人的声誉,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 如果被投诉人有目的性地通过争议域名以混淆互联网用户,比如混淆被投诉人和投诉人之间有商品来源、赞助或隶属关系,并从中获得商业利益,即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在网页上的附带条款页面上未经授权使用SECRET FIT BELLY和DESTINATION MATERNITY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或相
第 4 页 同的商标,并未经授权使用投诉人的电子邮箱“[…]@DestinationMaternity.com”及其办公地址。同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声称售卖与投诉人类似的孕妇服装系列,从而使公众混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中获得商业利益,因此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WIPO Overview 3.0,第3.1.4节。 被投诉人未反驳投诉人的主张。 因此,专家组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基于上述原因,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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