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OFRA - HAFA FRANCE 诉 朱明亚(Zhu Ming Ya),哈法润滑科技 (青岛)有限公司 (Ha Fa Run Hua Ke Ji Qing Dao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4-286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OFRA - HAFA FRANCE,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ovagraaf France,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朱明亚(Zhu Ming Ya),哈法润滑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Ha Fa Run Hua Ke Ji Qing Dao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Shanghai Meicheng Technology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7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匿名”)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4年7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请投诉人修改投诉书中的一个标题。同日,中心向投诉人又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7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7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8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8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8月21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
第2页 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提供润滑油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成立于1956年。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拥有注册商标,比如: • 第388592号国际商标HAFA(注册于1972年5月4日); • 第578682号国际商标HAFA(注册于1991年11月25日); • 第4414681号法国商标HAFA及哈法人图形(注册于2018年4月13日);及 • 第1422581号国际商标HAFA及哈法人图形(注册于2018年6月19日)。 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还于2013年6月18日注册了域名,并将该域名用作推广HAFA品牌产品的网站。网站显示HAFA及哈法人图形商标和法语口号“L’esprit pionnier”(可译为“开拓精神”)。 被投诉人为一家中国公司。依据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被投诉人成立于2022年4月6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2年4月15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HAFA 哈法滑润油,源于法国 始于1953”。该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HAFA及哈法人图形商标和投诉人的法语口号“L’esprit pionnier”,以及展示了投诉人的滑润油产品,并介绍投诉人的HAFA品牌和企业文化。该网站的首页底部还显示:“哈法润滑油官网 - 哈法中国 | HAFA LUBRICANTS (CHINA)”。 投诉人于2024年1月24日向注册机构发送了警告函。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首先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HAFA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中的显著部分“hafa”与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域名和商标HAFA完全相同。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名下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在先商标注册等。虽然争议域名中“HAFA”是被投诉人公司字号“哈法”的拼音,但是被投诉人成立于2022年4月6日,远远晚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获取时间。同时,投诉人从未授权任何主体注册争议域名。且争议域名网站上所宣传的信息均直接引导相关公众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及投诉人所享有的在先民事权益关联起来,显然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争议域名网站上所使用的商标与投诉人独创性极强的商标完全相同,被投诉人不可能对投诉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和域名等不知情。争议域名网站上对投诉人的商标和产品等的使用足以表明争议域名正在被恶意使用。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与投诉人商标、产品及信息等相同的内容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在有意借助投诉人相关权利来引导相关公众访问其网站。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第3页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HAF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HAFA商标。其余部分为“lubricant”单词的缩写“lube”(可译为“滑润油”)和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后缀(即“.com”)。HAFA商标还是能在争议域名中被明显地识别出来。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中所添加的“lube”一词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HAFA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的法语口号及投诉人的公司介绍和历史,并展示投诉人的产品。网站的设计和使用会使消费者以为该网站是投诉人的中文官方网站。然而,投诉人声明,其从未授权任何主体注册争议域名。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亦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形,被投诉人的个人名字为“朱明亚”,其组织名称为“哈法润滑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其中“哈法”的拼音为“hafa”,“润滑”可译为“lube”。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6日注册其公司名称九天之后注册了争议域名,并在网站上突出使用投诉人的HAFA及哈法人图形商标、法语口号、公司信息及展示投诉人的润滑油产品。此外,被投诉人在网站上不显示自己的企业名称,反而显示“哈法润滑油官网 - 哈法中国 | HAFA LUBRICANTS (CHINA)”。依据上述情形,专家组怀疑,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主体部分的拼音与投诉人的HAFA注册商标的相同并非巧合。在综合考虑各种可能性后,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hafa”,是为了使公众误以为被投诉人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相关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第4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第(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22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HAFA商标,仅在商标之后添加“lubricant”单词的缩写“lube”(可译为“润滑油”)。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突出使用了投诉人的HAFA及哈法人图形商标、投诉人的法语口号及投诉人的公司信息和历史,并展示投诉人的润滑油产品。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HAFA商标。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宣传投诉人的润滑油产品。鉴于本案案情,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hafa”,是为了使公众误以为被投诉人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企图通过制造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产生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潜在的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目的规定。 因此,综合本案案情,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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