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迪睿合株式会社(デクセリアルズ株式会社)诉 陈昭祥(Chen Zhaoxiang) 案件编号 D2025-167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迪睿合株式会社(デクセリアルズ株式会社),其位于日本。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共同事业(Anderson Mori & Tomotsune),其位于日本。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昭祥(Chen Zhaoxi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4月2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不明(Unknown))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5年4月2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5年5月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5年5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5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5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5月2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5月28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制造和销售电子元件、接合材料和光学材料的日本企业。2015年,投诉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投诉人在美利坚合众国、欧洲、中国、大韩民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及地区建立子公司,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投诉人的英文名称为“Dexerials Corporation”,其中“Dexerials”是由“Dexterous”(意为聪明、灵巧)和“Materials”(意为材料)两个单词的组合。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拥有注册商标,比如: • 第30007722号中国商标DEXERIALS及图形(注册于2019年2月7日); • 第30007729号中国商标DEXERIALS及图形(注册于2019年2月7日);及 • 第42000755号中国商标 DEXERIALS及图形(注册于2021年10月28日)。 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还注册了域名,并自2013年起将该域名用作推广DEXERIALS品牌产品的网站。该网站在显要位置展示DEXERIALS及图形商标,并在浏览器标签页里显示一个蓝色方块中包含白色字母D的图标。该网站有多种语言版本,包括中文。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自然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是厦门德岸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De’an Technology Co., Ltd)的控股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1年11月24日。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有关杜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在显要位置展示“DUXERIALS T/M Solutions GmbH”标识,并在浏览器标签页里显示一个蓝色方块中包含白色字母D的图标。被投诉人网站的日文版复制了投诉人网站上关于“经营理念和企业愿景、宗旨”的文字。根据简介,杜睿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与生产为一体的新型研发型企业,该公司旗下分别设有如下事业部:杜睿新材料研究院、电热片/电热膜事业部、控温降温事业部、导热热界面材料事业部、改性塑料事业部、硅橡胶事业部及涂布事业部。目前,争议域名不再指向活跃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EXERIALS及图形商标明显非常相似,容易造成混淆。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资本、交易、业务合作关系。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正在被非法运营。被投诉人及其公司并未开展任何实体业务。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不太可能偶然注册与投诉人商标非常相似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已经是材料制造领域的全球知名公司。此外,被投诉人自称是材料制造商。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与投诉人网站的内容有一部分极为相似。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浏览器标签页图标与投诉人网站的浏览器标签页图标极为相似。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网站的部分描述相同。被投诉人并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开展业务。虽然争议指向的网站看似是一家名为杜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但是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并不存在注册该名称的公司。最后,被投诉人的公司厦门德岸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一家具备开展实质性业务所需的必要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公司。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第3页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DEXERIALS及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2.1节。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文字元素几乎相同,仅将投诉人商标中第一个元音字母“e”替换为字母“u”。由于技术原因,争议域名不能包括商标的图形元素,所以专家组不考虑到该元素。关于通用顶级域名(即“.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7、第1.10和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举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EXERIALS及图形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出售的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有关,比如双方当事人均出售胶带;投诉人出售导电膜和导热片,而被投诉人出售导热胶、导热胶带。被投诉人的网站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其来源、赞助、附属关系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投诉人声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资本、交易、业务合作关系。此外,目前争议域名不指向活跃的网站。鉴于此,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该使用行为也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陈昭祥(Chen Zhaoxiang),其公司名称为厦门德岸科技有限公司,与“Duxerials”完全无关。关于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介绍的杜睿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名称与争议域名亦不存在对应关系。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并不存在。除了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显示的“DUXERIALS T/M Solutions GmbH”标识以外,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该名称。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第(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
第4页 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21年注册。投诉人的中国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DEXERIALS商标的文字元素几乎相同,仅将第一个元音字母“e”替换为了“u”。该商标的文字不属于通用词汇。据专家组了解,争议域名主要部分“duxerials”无任何含义。专家组注意到,双方当事人的产品相同或相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该行业中很难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此外,被投诉人网站的浏览器标签页图标与投诉人网站的浏览器标签页图标相同;被投诉人网站的日文版复制了投诉人网站上大量的文字。被投诉人未说明其选择争议域名的理由,也未就其在争议域名网页上使用相关内容和图标进行任何解释。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DEXERIALS及图形商标。 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介绍杜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网站,其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相同或相关。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6.B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目的规定,构成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页。这种使用上的变化不会改变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认定,反而可能成为构成恶意的进一步证据。 因此,综合本案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