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国巨股份有限公司(Yageo Corporation) 诉 杨树桦(Yang ShuHua) 案件编号 D2025-201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国巨股份有限公司(Yageo Corporation),其位于中国台湾省。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博仲法律事务所(Winkler Partners),其位于中国台湾省。 本案被投诉人是杨树桦(Yang ShuHua),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5月2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5月2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IC Components Limited)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5年5月2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5年6月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6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6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6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7月1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77年,是一家生产、销售电阻、电容、电感、变压器、继电器等被动元件的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拥有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服务据点。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YAGEO商标,包括注册在第七类的中国第621962号YAGEO商标(注册日期:1992年12月10日)、中国香港第199302838号YAGEO商标(实际注册日期:1993年7月7日)。投诉人另注册了域名(注册日期:2000年1月19日),并建立了官方网站。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8年9月13日,曾经指向一个YAGEO网站,销售YAGEO及其他品牌的产品,目前已经不再指向活跃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 争议域名的首部分与其YAGEO商标完全一致,而第二部分“capacitors”的中文翻译为“电容器”,是行业内广泛使用的一种储存电能的装置,不足以消除混淆性相似的认定。 - 并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本争议前曾经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真实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售卖其他品牌的商品,且未明确且显著地披露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完全知悉投诉人的YAGEO商标,却以其注册争议域名,意图误导和混淆消费者。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造成与投诉人商标在来源、赞助、关联或认可方面的混淆,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平台,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YAGEO享有商标权的主张。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2.1节。 通用顶级域名“.com”是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因此,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时,专家组一般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YAGEO注册商标、连字符“-”,以及英文单词“capacitors”(可译为“电容、电容器”)。根据WIPO Overview 3.0第1.7节,如果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投诉人的商标,或相关商标的主要特征在争议域名中可被识别,则通常被认为其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第3页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YAGEO包含在争议域名的首部分,显著可辨。即使其后附加连字符“-”、单词“capacitors”(可译为“电容、电容器”),也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AGEO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AGEO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下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但若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应当提供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如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应认定投诉满足第二个要素。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或注册YAGEO商标。被投诉人未就投诉人的前述主张进行答辩或提供相反证据。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潜在风险。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曾经在显要位置展示投诉人的YAGEO商标,出售投诉人的YAGEO产品,并在网站介绍栏目宣传提供其他多个品牌的产品,且未在网站显著位置充分披露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鉴于此,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者合理使用。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8节。 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应对此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然而,被投诉人并未答辩。根据现有案件材料,专家组亦未发现被投诉人可能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下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中国注册YAGEO商标的时间(1992年)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18年)。被投诉人在YAGEO商标后面所添加的英文单词“capacitors”(可译为“电容、电容器”),恰恰正是投诉人所经营的产品,且注册后通过争议域名网站销售投诉人的产品。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及其YAGEO注册商标,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销售YAGEO产品的网站,同时还销售其它品牌的同类电子产品。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此种使用行为,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牟取商业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iv)项的规定,构成恶意。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下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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