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FamilySC Co., Ltd. 诉 青岛碧恩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Qing Dao Bi En Xi Pin Pai Guan L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25-232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FamilySC Co., Ltd.,其位于大韩民国(“韩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arq Vision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青岛碧恩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Qing Dao Bi En Xi Pin Pai Guan L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DNSPod,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6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Unknown)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5年6月2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投诉人于2025年6月23日提交了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2025年6月22日,中心通过中、英文通知当事双方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25年6月23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对此并未做出任何评述。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PR”)、《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和第4条,中心于2025年6月25日正式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6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7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7月2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第2页 2025年7月26日,中心指定Qiang Ma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0年2月29日成立于韩国,主营各类护肤品和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投诉人主营的旗舰品牌为ROM&ND,目前在中国、美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销售。 投诉人是ROMAND商标的所有者。该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多司法管辖区内均受到法律保护,也包括中国。具体而言,与本次投诉相关的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包括: a) 韩国注册第4500732800000号ROMAND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3、35类; b) 中国注册第23082271号ROMAND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3类; c) 越南注册第396080号ROM&ND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注册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3类。 此外,投诉人还通过其官方网站积极推广ROMAND商标,该网站可通过域名访问。 被投诉人为青岛碧恩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Qing Dao Bi En Xi Pin Pai Guan Li You Xian Gong Si),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0年8月28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被解析至一个英文化妆品销售网页。该网站不仅在显著位置多次展示ROM&ND标志,还直接复制投诉人官方产品图片投放使用。此外,该网站上呈现的品牌故事,即ROM&ND品牌是由韩国最大的婚礼行业公司与知名独立博主于2016年共同创立,品牌秉承真诚与尊重的理念,重视与客户的沟通,并根据客户需求和意见定制产品等内容,同样抄袭自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目前,争议域名不再解析至任何活跃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以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规则第11条“程序所使用语言”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权威人士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否则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如果当事方所提交文件使用的语言与行政程序所用语言不一致,专家组可要求当事方同时用行政程序所用语言提供该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翻译。”
第3页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用注册协议以外的其他语言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精神,依据政策和规则行使此类自由裁量权。专家组需要同时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当事人双方理解和使用相关语言的能力、时间和费用等事项。(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 4.5.1 节) 在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2)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ROMAND标志以及英文单词“china”,争议域名解析的网站语言为英文,表明被投诉人通晓英文;及(3)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均不通晓中文,若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成本,给本案行政程序造成不必要的拖延。 2025年6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25年6月22日,中心通过中、英文通知当事双方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并邀请投诉人就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提供补充理由,或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2025年6月23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本案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25年6月25日,中心通过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告知其“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根据UDPR规则第11段,除非当事人双方有协议或者行政专家组另作裁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是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投诉书包含了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因此,被投诉人可以在其答辩书中对投诉人所请求的行政程序语言进行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中心将争取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行政专家组。根据UDPR规则第11段,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 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也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并未做出任何评述。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且曾指向的网站也主要使用英文。鉴于此,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接受英文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但是为了被投诉人能更好地理解裁决内容,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并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以及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本: a) 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且曾指向英文网站,表明被投诉人对英文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b) 被投诉人并未答辩或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也并未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及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本; c)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均不通晓中文。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本,势必给投诉人造成额外的资金负担并导致行政程序有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之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一)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三)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采纳投诉人就ROMAND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主张。 争议域名为。去除通用顶级域名“.com”后,争议域名由“romandchina”组成,分成“romand”和“china”两部分。前一部分“romand”与投诉人的ROMAND商标在字母构成方面完全一致,后一部分“china”。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ROMAND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即使在其后附加了常用含义为“中国”的词汇“china”,也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第4页 WIPO Overview 3.0,第1.8节。而通用顶级域名“.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ROMAND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举了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尽管UDRP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清楚和掌握其是否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如果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则被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尽管证明责任始终在投诉人身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此类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已满足政策下的第二个要素。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持有多个ROMAND或ROM&ND注册商标,且申请或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并未申请注册任何商标,或者以该争议域名而被消费者所知悉。投诉人亦指出,其并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ROMAND或ROM&ND商标或者是包含前述商标的域名。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反驳投诉人的初步证据,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其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最后,没有证据支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构成非商业性合理使用。 相反,专家组注意到以下情况,佐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a) 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有限公司,在争议域名中使用完整包含投诉人已经于中国申请注册并投入使用的ROMAND商标的名称,缺乏明显合理理由。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ROMAND及ROM&ND商标混淆性相似; b) 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的网站出售的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相同或相关。当事双方均出售化妆品,如眼影盘。被投诉人的网站不仅在显要位置展示投诉人的商标,也未澄清其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产品来源以及对当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授权、附属、担保等特殊商业关系的混淆。投诉人声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资本、交易、业务合作关系。此外,目前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活跃的网站。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不使用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该使用行为也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c)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青岛碧恩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拼音为“Qing Dao Bi En Xi Pin Pai Guan Li You Xian Gong Si”,与争议域名及其主体部分不存在对应关系; d) 除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曾经显示的ROMAND及ROM&ND标识外,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该名称。因此,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及 e)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或者提供相反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二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条第(a)项第(iii))目,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了一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列出的四种情形),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这些情形,则应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如下:
第5页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20年注册。投诉人的中国商标注册于2018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ROMAND商标。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中国商标注册于国际分类第3类日化用品上,而争议域名曾经解析至的网站同样提供化妆用品,因而当事双方系同行业经营者,被投诉人理应知晓投诉人中国注册商标的存在。此外,争议域名曾解析至的网站主页在显著位置多次展示了ROM&ND商标,且直接复制了投诉人官方网站使用的产品图片和品牌介绍。被投诉人未说明其选择争议域名的理由,也未就其在争议域名网页上使用相关内容和商标进行任何解释。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的ROMAND及ROM&ND商标。 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英文化妆品销售网页,其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相同或相关。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6.2.B.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款的规定,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无法解析至任何活跃的网站。这种使用上的变化不会改变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Qiang Ma/ Qiang Ma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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