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格伦威尔德-贝克有限公司(Groeneveld-BEKA GmbH) 诉 贝克(大连)泵业有限公司(bei ke da lian beng ye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5-252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格伦威尔德-贝克有限公司(Groeneveld-BEKA GmbH),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贝克(大连)泵业有限公司(bei ke da lian beng ye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当日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6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当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5年7月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5年7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7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7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2025年7月3日、10日和12日,中心收到若干封来自第三方的电子邮件,要求隐去其个人信息。中心于2025年7月25日通知当事人其将开始进行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25年7月29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中心于当日将案卷材料移交给专家组,提供了经过编辑处理(隐去个人信息)的投诉书附件18。
第2页 投诉人于2025年7月30日向中心自行提供了补充材料。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隶属Timken公司,其由成立于1927年的BEKA公司与成立于1971年的Groeneveld公司合并而成。投诉人是全球领先的自动润滑系统、流体管理系统及润滑剂制造商之一。其自动润滑系统围绕核心部件(即润滑泵)进行设计,泵是投诉人整套自动润滑系统技术解决方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015年,投诉人在中国设立了贝卡润滑系统(昆山)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贝卡润滑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并建立了生产基地。此后,投诉人持续扩大其中国生产基地的产能。同时,投诉人通过其经销网络在中国范围内提供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及原装配件。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BEKA相关商标,包括: • 第9620535号中国商标BEKA(注册于2012年07月21日); • 第9620536号中国商标BEKA(注册于2012年10月21日);及 • 第1536539号国际商标 (下称“BEKA及图形商标”)(注册于2020年3月17日),该国际注册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受到保护。 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投诉人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上开设了官方账号,并注册并持有多个以“beka”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域名,包括:、和。 被投诉人是一家中国公司,其主要从事泵的销售。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6月20日,并指向被投诉人运营的网站。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截至2024年11月8日,该网站显著展示了“BEKA贝克泵业”及图形标识 。 被投诉人通过该网站介绍其企业并销售其产品,核心产品包括脱硫专用泵、高扬程污水泵和无脉冲计量泵。 投诉人曾就争议域名相关事宜联系被投诉人要求其停止侵权。2024年12月10日,投诉人收到回复,称被投诉人销售的是水泵及污水处理行业的非标设备,与投诉人不一致。被投诉人并未停止使用争议域名,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再使用BEKA商标或与BEKA及图形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该网站目前显著显示“贝克泵业”及BEIKE标识,并继续展示和销售其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BEKA商标之间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突出显示与投诉人的BEKA及图形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对投诉人及其相关商标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BEKA商标或注册相应域名。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存在政策第4条(c)项所述的情形,或其他表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任何情形。 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BEKA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为了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意图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以牟取不正当的互联网流量和商业利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为了防止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从而通过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补充材料 投诉人于2025年7月30日向中心自行发送了补充材料。该补充材料涉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投诉人一商标申请的异议裁定。 根据规则第10条(c)项的规定,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以其应有的速度进行。根据规则第10条(d)项的规定,专家组应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专家组注意到,是否接受该补充材料不会影响本案的结果。因此,专家组决定对该补充材料不予考虑。 6.2 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BEKA商标和BEKA及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2.1节。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BEKA商标。在商标后添加的英文单词“pump”(可译为“泵”)并不妨碍在争议域名中清晰识别出BEKA商标。关于通用顶级域名(即“.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7、第1.8和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列举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将投诉人的BEKA商标与“pump”(可译为“泵”)一词结合,而泵正是投诉人产品中的关键部件之一。争议域名指向网站销售非投诉人品牌的泵类产品,还使用过与BEKA及图形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由此可见,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及其指向的网站,试图吸引搜索投诉人及其产品的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进而推广自身产品,从中获利。投诉人声明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BEKA商标或以之注册域名。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亦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第4页 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为“贝克(大连)泵业有限公司”(bei ke da lian beng ye you xian gong si)。专家组注意到虽然贝克(“bei ke”)与“beka”发音相似,但被投诉人在投诉人的BEKA商标注册后才注册了争议域名,并在网站上使用了与投诉人的BEKA及图形商标非常相似的标识。双方当事人的产品领域具有关联性,这清楚地表明被投诉人试图混淆其自身及其产品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鉴于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第(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于2023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包括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BEKA商标,并在商标后添加了英文单词“pump”(可译为“泵”),是投诉人产品中的关键部件之一。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曾显著显示与投诉人的BEKA及图形商标非常相似的标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处于机械设备领域,双方的产品类别具有关联性。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检索关联词“beka pump”,搜索结果大部分涉及投诉人及其产品。被投诉人未说明其选择争议域名的理由。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BEKA及图形商标。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介绍贝克泵业的网站,其销售的泵类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相关联。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6.2B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目的规定,构成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持续使用包括BEKA商标的争议域名。尽管争议域名目前指向的网站将与投诉人的BEKA及图形商标非常相似的标识替换为了BEIKE标识,但该网站内容的变化不会改变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认定。 因此,综合本案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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