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hanghai Joyvie Investment Trading Co., Ltd. 诉 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zhe jiang shi he xin cai li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5-362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hanghai Joyvie Investment Trad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UPPF International Pte. Ltd.,其位于新加坡。 本案被投诉人是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zhe jiang shi he xin cai li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内部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9月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9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9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Seeho Film Co., Ltd.)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5年9月1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分别于2025年9月22日、24日以及25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三份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5年9月16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5年9月17日,投诉人提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5年9月26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9月2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0月16日。被投诉人于2025年10月12日向中心提交中、英文答辩书。中心分别于2025年9月9日、11日、18日,以及10月14日、15日和16日收到被投诉人的沟通邮件。2025年10月21日,中心收到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第2页 2025年11月3日,中心指定陈长杰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5年11月7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Shanghai Joyvie Investment Trading Co., Ltd.(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其中文名称为上海中威智投商贸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主要生产、销售漆面保护膜和汽车窗户膜。投诉人持有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注册第7,735,071号UPPF商标,注册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 本案被投诉人是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zhe jiang shi he xin cai liao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09年2月9日。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网站,该网站在显要位置展示投诉人的UPPF商标,并提供与投诉人领域相似的业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持有第7,735,071号UPPF美国商标,被投诉人浙江时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投诉人曾经存在附属关系,但现在不存在附属关系,也不再有使用UPPF商标的授权。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用于误导客户并且将客户导流至被投诉人自己的业务,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律师函后,被投诉人仍然将生意机会导流至自己的品牌等,被投诉人存在误导公众等行为,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称,被投诉人是UPPF系列品牌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也是争议域名的最早使用人,UPPF系列品牌的使用获得了投诉人的授权。投诉人的UPPF中国商标来自于被投诉人(或关联公司)的转让。投诉人曾同意将UPPF品牌的国外使用授权给被投诉人,期限10年。此外,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于2009年,远早于投诉人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早于投诉人通过转让获得商标时间(2023年),早于投诉人网站设立时间2025年,争议域名应归属被投诉人所有。 被投诉人声称,涉案网站的设立来自于被投诉人曾经的商标。涉案网站有明确的指向被投诉人,不存在误导的情况。涉案争议域名网站一直存在真实善意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取得广泛的市场认可。 被投诉人还主张,投诉人明确知晓曾对被投诉人的授权,却刻意隐瞒而发起投诉,意图是为了迫使被投诉人放弃争议域名。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的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以中、英文撰写的答辩书,要求以中文作为程序语言。专家组认为,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所以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同时,专家组也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英文网站且被投诉人亦使用中、英双语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有相当的理解能力。为此,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再要求其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3页 B. 当事人自行提交补充材料的可接受性问题 专家组注意到,规则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有明确规定,但对任何一方自行提交补充材料的情况并无规定。规则第10条和第12条授予专家组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任何一方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的权利。 投诉人于2025年10月21日自行提交补充材料。针对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7日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对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进行质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4.6节规定,提交或请求自行提交补充材料的一方应明确说明补充材料与案件的相关性,以及其为何无法在投诉书或答辩书中提供这些信息。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材料属于未经专家组要求自行提交的文件。根据本裁决6.C部分论述的原因,专家组认为是否接受补充材料并不影响本案审理。因此,专家组决定对于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不予接受。 C. 政策的范围 经过审核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经存在商业上密切合作、往来及关联关系等,但显然,双方现在存在商业纠纷。专家组特别注意到投诉人的UPPF中国商标来自于被投诉人(或关联公司)的转让,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或至少曾经存在复杂的交叉持股的关系。近期,投诉人还曾向被投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停止销售UPPF商标产品等。可见,双方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商业纠纷,及相关的商标权、域名归属等系列纠纷,明显不属于由政策解决的单一的域名遭遇抢注的域名争议案件。 此外,专家组到注意争议域名注册于2009年2月9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成立于2012年11月16日,晚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投诉人虽然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但仅说明被投诉人曾经与投诉人之间存在附属关系,但现在不存在附属关系,并未详细说明被投诉人是否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具有恶意,也未提出相关证据。 专家组认为,政策主要致力于通过行政程序,快速有效地解决网络空间域名抢注的争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有证据,专家组理解投诉人希望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争议域名的权属纠纷。但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因为商业合作产生的复杂商业纠纷(包括双方之间的争议域名纠纷)超出了政策的解决范围,不属于由行政专家组在域名争议程序中解决或裁决的案件类型,而应该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为此,专家组不再对争议域名案件的三要素进行评价,本裁决中引述案件事实的描述亦不影响双方在可能发生的诉讼程序中有关事实与证据的认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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