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JCDECAUX SE 诉 罗明坤 案件编号 D2025-53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JCDECAUX SE,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罗明坤,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德高.网址>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Knet Registrar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12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REDACTED FOR PRIVACY)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同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同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由于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2025年12月23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5年12月24日,投诉人提交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12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1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1月2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1月23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集团自1964年以来一直从事户外广告行业。投诉人系覆盖户外广告三大核心领域的企业集团,业务涵盖街道家具广告、交通广告及广告牌广告。投诉人集团目前在机场、铁路及地铁站、购物中心、广告牌及街道家具上拥有超过一百万块广告面板。投诉人于2005年开始在中国大陆运营,目前在中国11个城市拥有超过15万块广告面板。投诉人持有2009年2月21日注册的中国商标第4237801号“德高”。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1投诉人使用域名作为其官方网站。投诉人集团还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和2023年1月25日注册了域名<德高.商城>和域名<德高.香港>,并消极持有这两个域名。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其地址信息仅仅包含城市和市辖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12月10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商标“德高”完全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毫无关联。投诉人未曾与被投诉人开展任何业务活动,亦未与被投诉人存在任何商业往来。投诉人未曾授予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的许可或授权,亦未曾授权被投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域名。此外,争议域名处于闲置状态。 投诉人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恶意。争议域名并非通用词汇,在中文语境中除与投诉人相关外并无其他含义。被投诉人未就争议域名开展任何活动,且无法设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存在任何可能的实际或预期的合法使用情形。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德高”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关于通用顶级域名(即“.网址”),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和第 1.11.1节。 1 商标注册人已由“JCDecaux SA”变更为“JCDecaux SE”。
第3页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举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不指向活跃的网站。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与其毫无关联。鉴于此,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该使用行为也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此外,被投诉人的名字为“罗明坤”,与“德高”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但该条款不排除其他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投诉人的“德高”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选择争议域名的说明。虽然汉语中有些词汇或语句包含“德高”二字(如“德高望重”,以及“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但“德高”本身在汉语中很少被单独使用,而争议域名仅包含“德高”二字。专家组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认为被投诉人较为可能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德高”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但是鉴于本案情形,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妨碍恶意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与“德高”商标相同。投诉人在中国户外广告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与争议域名有关的潜在用途的证据或说明。此外,由于被投诉人的地址信息不完整,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方式送达。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第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德高.网址> [] 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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