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立德克控股有限及两合公司(Leadec Holding BV & Co. KG) 诉 宁波力得科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Ning Bo Li De Ke Zi Dong Hua Kong Zhi Xi Tong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2026-04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立德克控股有限及两合公司(Leadec Holding BV & Co. KG),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宁波力得科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Ning Bo Li De Ke Zi Dong Hua Kong Zhi Xi Tong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2月3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2月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Registration Private)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2月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分别于2026年2月10日与2026年2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修正本。 由于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2026年2月5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6年2月10日,投诉人提交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2页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6年2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2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3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3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3月12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6年3月12日,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出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第1号(“程序令”)。在程序令中,专家组邀请投诉人于2026年3月17日之前,确认其最终寻求的救济方式为注销争议域名或者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若投诉人将救济方式改为请求转移,被投诉人可在收到投诉人确认函后的3日内,仅针对救济方式变更这一事项提交评论意见。投诉人于2026年3月16日确认其最终寻求的救济方式为“将争议域名移转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没有针对救济方式作出回复。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德国工厂技术服务供应商,成立于60多年前。其业务根源始于汽车工业。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LEADEC相关商标,包括: − 第1328239号国际商标LEADEC(注册于2016年10月26日);及 − 第33817458号中国商标LEADEC(注册于2020年2月7日)。 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投诉人还注册了域名,并将该域名用作其官方网站。根据网站信息,投诉人提供的服务包括自动化、物流、生产设备维护与技术清洗等。 被投诉人为一家中国公司,成立于2024年。2025年2月26日,被投诉人在中国提交了以特殊字体LEADEC商标的申请(申请号分别为83676120及83682842)。2025年3月3日,被投诉人在欧洲联盟(“欧盟”)还提交了以特殊字体构成的LEADEC图形商标的申请(申请号为019150007)。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欧盟知识产权局各自的在线商标数据库,在本行政程序开始时,上述商标申请仍在审查中。1 争议域名于2025年4月28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被投诉人的网站,其标题为“LEADEC All for automation”(可译为“LEADEC一切为自动化”)。根据该网站信息,被投诉人从事滚简电机、行星齿轮电机及无刷直流电机的设计与生产,并为输送系统、物流自动化和物流搬运等领域提供解决方案。该网站显示联合王国和德国国旗,以表明可用的语言版本。在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仅显示为“网站已经暂停”。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LEADEC商标之间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无任何关联。被投诉人的欧盟商标申请已被提出异议;其一项中国商标申请已被驳回,另一项已公布以待异议。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晓投诉人对LEADEC商标享有权利。通过链接至争议域名的网站,被投诉人提供滚简电机、行星齿轮电机、无刷直流电机,并为传送带系统、物流自动化、物料搬运等各类工业应用提供可靠的解决方案。其利用投诉人的LEADEC商标作为域名来推广上述商品与服务的行为毫无正当理由。 1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
第3页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通常认为,政策第4条第(a)项第一个要素主要用于确认投诉人是否具备提起投诉的资格。该测试一般通过将争议域名与相关商标的文字部分进行直接并列比较,以评估该商标是否能够在争议域名中被识别出来。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 UDRP Questions (“WIPO Overview 3.1”),第1.7节。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LEADEC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参见WIPO Overview 3.1,第1.2.1节。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LEADEC商标。在商标后添加的连字号和字母“eu”(即“欧盟”的缩写)并不妨碍在争议域名中清晰识别出LEADEC商标。关于通用顶级域名(即“.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无需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3.1,第1.7、第1.8和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列举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将投诉人的LEADEC商标与欧盟的缩写“-eu”结合。争议域名给人一种印象,其似乎会指向投诉人的欧盟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潜在风险。参见WIPO Overview 3.1,第2.5.1节。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为输送系统、物流自动化和物流搬运等领域提供解决方案。投诉人的产品领域与之具有密切关联性,即自动化。由此可见,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及其指向的网站,试图吸引搜索投诉人及其产品的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进而推广自身产品,从中获利。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无任何关联。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争议域名,亦不构成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第4页 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为“宁波力得科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Ning Bo Li De Ke Zi Dong Hua Kong Zhi Xi Tong You Xian Gong Si)。虽然该名称中的“力德科”在发音上与“LEADEC”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除了网站标题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LEADEC”这一名称而广为人知。此外,在本行政程序开始时,被投诉人申请注册的LEADEC商标均未获得注册。鉴于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 4 条第(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关于注册,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25年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包括其在中国的商标。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LEADEC商标。据专家组了解,该商标无任何含义。当事人的产品领域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即自动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该行业中很难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LEADEC商标。 关于使用,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介绍被投诉人的网站,其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和服务领域有关。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6.B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目的规定,构成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指向的网页仅显示“网站已经暂停”。这种使用上的变化不会改变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认定,反而可能成为构成恶意的进一步证据。 因此,综合本案情形,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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