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cne Studios AB 诉 黄浩(hao huang) 案件编号 D2026-053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cne Studios AB,其位于瑞典。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Zacco Sweden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黄浩(hao hu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loud Yuqu LL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2月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6年2月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2月1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Registration Private)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2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2026年2月11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的电子邮件。2026年2月12日,投诉人确认其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2月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3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3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3月13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瑞典的公司。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投诉人是一家在瑞典在1996年成立的时尚商品公司。投诉人拥有包括以下的商标: - 中国注册商标ACNE STUDIOS,于2014年6月21日注册,注册号11892889;以及 - 中国注册商标ACNE STUDIOS,于2015年3月14日注册,注册号13746318。 投诉人也拥有包括以下的包含“acnestudios”的域名: 域名,于2007年4月20日注册。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7月1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解析到一个展示投诉人的商标,并销售服装与包等产品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一)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使用拉丁字符,而且争议域名网站为英语网站,而翻译所需文件成本高昂且会造成延误,因此请求提交英文投诉书。 (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的不同国家拥有ACNE STUDIOS注册商标,并拥有包括等域名。争议域名添加通用词汇“us”(地理名称缩写)及“.com”并不足以影响争议域名与ACNE STUDIOS商标混淆性相似。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称,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ACNE STUDIOS商标作为域名。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称,争议域名解析到的网站展示投诉人的商标,标识和图像,故意让公众以为该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联,是投诉人运营的,所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注册时间晚于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的时间,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完全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及投诉人。 (五)救济措施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以注册协议的语言为准。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用注册协议以外的其他语言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精神,依据政策和规则行使此类自由裁量权。专家组需要同时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当事人双方理解和使用相关语言的能力、时间和费用等事项(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 UDRP Questions(“WIPO Overview 3.1”),第4.5.1节)。 投诉人主张基于本案的特定情况,争议域名使用拉丁字符,而且争议域名网站为英文网站,而翻译所需文件成本高昂且会造成延误,因此请求提交英文投诉书。 本案中,争议域名使用拉丁字符,而且争议域名网站为英文网站。鉴于此,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但是为了被投诉人能更好地理解裁决内容,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实质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投诉人对ACNE STUDIOS享有注册商标权。 争议域名添加词汇“us”(含义为美利坚合众国)并不足影响专家组根据政策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存在混淆性相似。 “.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是域名注册的技术性要求,一般在混淆性相似判定中不予考虑。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尽管UDRP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清楚和掌握其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如果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则被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尽管证明责任始终在投诉人身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此类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已满足政策下的第二个要素。(见WIPO Overview 3.1,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持有ACNE STUDIOS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皆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亦指出其并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ACNE STUDIOS商标,而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反驳投诉人的初步证据,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其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最后,本案中被投诉人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构成非商业性合理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二个要素。
第4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条第(a)项第(iii)目,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了一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列出的四种情形),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这些情形,则应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持有ACNE STUDIOS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皆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解析到一个展示投诉人的商标和标识,并销售服装与包等产品的网站,该网站销售的产品种类与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种类相同或类似。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及投诉人。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综合本案案情及证据,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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